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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减法 防止先入为主 开庭前未阅卷 新审判模式下法官少做了什么? 成都商报对话温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董敏

来源:成都商报 2015-04-01 21:09   https://www.yybnet.net/

前日,温江区法院、大邑法院依照最高法司法改革的精神,在全国率先试点采用“庭审实质化”审判模式审理了一起毒品案件和一起抢劫案件。法庭上,法官改变了以往主动介入案件的做法,说话更少,将法庭更多地交给控方和辩方;这样的审判模式对公诉人也是很大的挑战;而辩护律师也改变了以往在庭审中的地位,能够和公诉人平等对抗。庭审效果获得旁听法学专家和其他群众的一致好评。这种“庭审实质化”试点的较大改革,背后都有哪些考量?法官在法庭上究竟少做了什么?庭审改变了什么?辩护律师又多说了什么?……昨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深入对话了毒品案件的审判长、温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董敏。

成都商报记者 周茂梅 制图 王雪

对话王检察官

为应对“意外”

准备工作大增

公诉人

的加法

作为试点“对抗式”审判模式的公诉人,温江检察院检察官王磊感到整场庭审多了很多“出乎意料”。在以往的审判模式下,公诉人除了宣读起诉书,主要公诉职能是向法庭出示证据材料,而在余某这场案件中,涉及到言辞证据时,不再是以公诉人宣读证人证言的形式,而是申请证人出庭,由控辩双方当庭对证人交叉发问。

“公诉人的庭前准备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在庭审如何发问,辩护人的具体辩点是什么,都需要庭前做预判和应对。”公诉检察官王磊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余某贩卖毒品案中,原以为辩护人就第四笔交易作“犯罪未遂”辩护,没想到庭上作的无罪辩护,“面对这种情况,公诉人必须马上调整应对思路。”王磊表示。

侦查机关

的加法

必须做实

每一份证据

“通过这种‘对抗式\’审判,不管是对公诉人还是对侦查机关,都将提出更高的要求,要求侦查机关依法做实每一份证据。”王磊检察官称,这也有利于更加推进人权保障。

对话董庭长

董庭长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在这场试点的“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审案的法官改变了以往的角色,更加中立地主导庭审程序,并根据控辩双方的“对抗”情况,认定证据,查明事实,作出裁判。用董庭长自己的话说,“这场审判让法官成为了一个‘旁观者\’,因为‘ 旁观者清’。”

减法1 庭前未阅卷

在以往的审判中,案件的主审法官往往会提前详细阅卷,并根据卷宗情况确定庭审重点。而在余某贩卖毒品案中,作为审判长的董庭长和另一名合议庭成员的法官开庭前均没有提前阅卷,而庭前阅卷和组织庭前会议工作交给了一名合议庭成员。

“虽然在日常审判中,也有可能只有一名合议庭成员阅卷,但阅卷的法官往往是主审法官,而且另外两名法官的审判信息主要来源于阅卷法官的介绍,或者庭审后的卷宗材料,而此次审判的最大变化是,主导庭审的审判长和其中一名法官不再阅卷,案件信息全部来自于审判现场,这样能最大程度地防止审判法官对案件先入为主。”董庭长说。

减法2 未参加庭前会议

庭前会议是刑事案件开庭前,由法官主持控辩双方就审判程序问题、证据问题进行意见交换。在以往的审判中,庭前会议比较随意,“虽然刑诉法对此有规定,但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法官很难对此作出实质性探索。”董庭长介绍,而此次试点改革中,强化了庭前会议,明确了庭前会议的内容,“今后我们将探索形成一套机制,在适合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中,复制推广。”

在开庭当天,主持庭前会议的法官向法庭宣布了庭前会议形成的报告。而之所以要宣读这份报告,其重要的原因在于审判长和另一名合议庭成员没有参加庭前会议,以及庭前确定的事项需要向法庭作出书面说明。

“审判长之所以没有参加庭前会议,也是为了防止先入为主。”董庭长说,在庭审中以庭前会议报告制度的方式向法庭报告,也有利于推进案件的实质性公开。

减法3 没有主动发问

在以往的审判中,主审法官或审判长往往会主动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由于法官角色不明,整个庭审主要由法官发问,而控辩双方特别是辩方问得很少,这样一来,法官很难真正做到‘旁观者清\’。”董庭长介绍,在这场“对抗式”审判中,作为审判长的董庭长几乎没有主动向被告人和证人发问,而是交由控辩双方交叉询问。

比如在鉴定人出庭作证环节,辩护人质疑鉴定人没有鉴定资质,公诉人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在公诉人的询问中,始终没有询问鉴定人究竟将资质原件带到法庭没有?按照以往的审判模式,法官会主动询问这个问题,并要求鉴定人将鉴定资质向法庭出示,“作为审判长,当时虽然有主动询问的冲动,但我们并没有主动向鉴定人发问。因为这样发问,有帮助公诉人举证的嫌疑。”

减法4 庭审后没书面审

余某贩卖毒品案在经过3个多小时的审理,合议庭休庭15分钟合议后直接宣判。而按照通常的审判做法,合议庭在开庭审判后,闭庭后会有详细的书面审理。“这种重视卷宗材料的书面审理,往往会淡化开庭审理现场的内容。”董庭长说。

“虽然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法官必须当庭宣判,但‘四五改革纲要\’提出‘裁判理由的形成在法庭\’,法官经过详细的庭审,基本能根据庭审的情况,形成裁判意见,因此在‘庭审实质化\’审判中,当庭宣判的案件会越来越多。”

法/官/的/思/考

如何保障证人出庭?

有着十几年审判工作经历的董庭长,在被确定担任试点“实质化庭审”改革案件的审判长时,她也有过欣喜和紧张。在案件审结之后,她更多的思考则是,如何将这项庭审模式探索完善,并形成机制广泛推广适用。

思考一:如何复制推广庭前会议?

“我们这次庭审最大的成功在于庭前会议的有效召开以及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董庭长说,庭前会议为正式开庭扫清了程序障碍,解决了当事人在程序上的诉求,为“对抗式”庭审变得有效提供了保障。“目前我们也在总结如何将庭前会议形成一种机制,在其他案件中复制适用。”

思考二: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该放在哪个环节?

在庭审现场,辩护人确认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申请。审判长董庭长经合议后允许了辩护人的申请,并在质证前先行启动了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我们认为证据是否合法,要不要被排除直接影响到后面的质证,因此在质证前就启动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董庭长说,但事后的总结会上,也有专家提出了不同意见,他们认为将排除非法证据程序放在最前面,容易将庭审的焦点集中在“公安是否违法举证”上,而淡化了案件的实体审理。

“现行刑诉法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可以在庭审的任何一个阶段启动。因此我们认为究竟在哪个环节启动,不宜固定,而是应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确定。”董庭长提出了自己的理解和思考。

思考三:如何保障证人出庭?

在“对抗式”审判中,更加注重侦查人员以及其它证人的出庭,而现实的情况则是,有90%以上的证人难以出庭作证,而刑诉法也没用规定证人必须强制出庭作证。

“包括侦查人员在内的证人出庭作证后,如何有效地保护其人身安全,是这项制度需要完善的地方。”董庭长说,“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法庭如何实现‘对抗式\’审判?还有证人如果出庭说谎话,法庭又该如何制裁证人,这些问题都是这项制度改革应当思考和完善的。”

对话成律师

辩护人

的加法

为“对抗”公诉人

准备工作也大增 

从传统的以侦查为中心的“审问式”审判模式,到以审判为中心的“对抗式”审判模式,不仅对法官、检察官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对辩护律师而言,同样提出了更高的辩护要求。

在余某贩卖毒品案中,受成都市司法援助中心委派,多年从事刑事辩护的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指派川大法学博士、事务所首席律师成安、陈武律师,担任被告人余某的辩护人,出庭辩护。

在整个庭审中,两名辩护人的发问方式、辩护风格都有所改变,在与公诉人的多轮交锋中,上演了精彩的“唇枪舌剑”。那么在两种审判模式中,辩护人又多做了什么工作,如何实现了“控辩对抗”格局?对此,成都商报记者专访了成安律师。

辩护人看两种审判模式

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通常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两种。在传统以侦查为中心的“审问式”审判模式下,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案件,往往是在开庭前法官已经有了一些判断,经过庭审程序,当庭宣判;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往往在开庭后,法官根据卷宗材料综合审判,形成判决。“不管哪种程序下的审判,都极少有根据庭审本身形成裁判意见的情形。”成安律师在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庭审有时像一个系统交材料的场所。

而试点的以审判为中心的“对抗式”审判模式,淡化卷宗材料,将案件事实的认定、证据材料的认定、控辩意见的发表,以及审判理由的形成都交由庭审。“比如说律师的辩护意见,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律师在开庭审理后,再写书面辩护意见交给法庭,而在新的审判模式下,辩护律师甚至没有机会庭后再提辩护意见,只能充分完善庭前准备。”

辩护律师多了哪些工作?

成安律师表示,由于庭审询问内容会增多,辩护人有机会询问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也有机会充分对抗公诉人,那么在开庭前,辩护律师必须充分准备要询问的内容,发问的先后顺序、发问的方式、对方公诉人可能反驳的点等内容,为了充分准备上述内容,辩护人庭前会见被告人的次数也会相应增加。

成安介绍,虽然自己从事多年专业刑事辩护,但还是很少在庭审中,就侦查人员取证是否合法询问办案民警。为了能通过询问侦查人员,查明被告人被疲劳审讯的事实,成安律师详细研究了公安部关于刑事办案程序的规定,调查了办案机关的侦查审讯环境,同时还针对“什么是休息”、“什么是疲劳”进行了法律研究,并带着这些问题,详细询问了办案民警。

思考:更好把握交叉询问机会

在余某贩卖毒品案件中,交叉询问是控辩双方交锋最激烈的环节之一。控辩双方在发问时,对方紧紧盯住其发问方式,一旦发现对方有诱导或者违反发问规则的,立即提出反对,请求法官打断提问。

“在传统的审判模式下,辩护人往往基于对公诉人的尊重,不敢也不愿意打断其发问,而在新审判模式之下,辩护人不能再‘手下留情\’,必须抓住交叉询问机会,不给对方留余地。”成安说,这对辩护律师的要求是非常高的,在未来的辩护中,辩护人应当尽快提高交叉询问水平,牢牢把握法庭给予的机会,发挥辩护职能,最终提升法庭对辩护意见的采信率。

改革背后

选案

有讲究

“我们刑庭接到改革通知是在春节后。”董庭长向成都商报记者介绍,获知这一改革信息后,温江法院刑事审判庭立即着手筛选案件。“轻刑快判的案子肯定不适合,因为这类案件从移送到法院到下判决不超过10天,而且往往案情简单,被告人认罪。”董庭长称,“这次选择当事人不认罪的案件作为审判试点,具有总结意义。”

董庭长还介绍,案件的筛选只能根据检察院公诉的案件情况来选择,不能为了选案而选案。经过筛查后,温江法院最终确定以余某涉嫌贩卖毒品案作为试点案件。

合议庭人员

有讲究

在通常情况下,在法院案多人少的现实情况下,通常由一名审判员和2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而这起案件作为探索“庭审实质化”审判的试点案件,是否适合由人民陪审员参加组成合议庭?这是法院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人民陪审员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在审判中主要参与案件事实的审理,对于审判程序,特别是刑事诉讼程序并不熟悉。而本案要试点的‘庭审实质化\’对审判法官的庭审驾驭能力要求特别高。”董庭长介绍,“因为这次是试水,审理案件的合议庭暂时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

温江区法院刑事审判庭最终确定由董庭长担任审判长,和另外两名审判员一起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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