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莎 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一多
经当事人申请、法院多次要求,某鉴定机构连续两次开庭都拒绝配合鉴定人出庭作证,极大浪费司法资源,严重妨碍民事诉讼活动……近日,成都市双流区法院对涉事鉴定机构依法罚款5万元,并当面向该公司工作人员送达《决定书》。据悉,对鉴定机构适用相关司法惩戒措施在成都法院尚属首例。
双流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的过程中,根据原告的申请,该院委托一家鉴定机构对案涉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报告作出后依法向各方当事人送达。随后,被告向双流区法院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并详细载明理由。因该鉴定报告系本案关键证据,法院予以准许,并于2021年12月15日向某鉴定机构邮寄鉴定人出庭申请书、出庭通知书等资料,某鉴定机构于2021年12月16日签收了该邮件。
但2021年12月21日第一次开庭日,某鉴定机构却派了并非鉴定人的工作人员前来告知法院,鉴定人员在外地出差,不能到庭。双流区法院综合考虑之后,决定延期开庭,并于当日告知了各方当事人,且在征询了某鉴定机构意见后,将延期开庭的时间定在2022年1月25日,以便鉴定机构有充足的时间进行通知、准备,同时再次明确告知某鉴定机构应当派遣作出评估鉴定报告的资产评估师出庭。
在第二次开庭当日,某鉴定机构却以出具鉴定意见的资产评估师已经离职为由,仍然没有派遣鉴定人员出庭作证。而后,被告向法院提交了中国资产评估行业信息网的查询信息显示,两名资产评估师的执业单位未变更,其行为致使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没有办法得到完全保障,妨碍了庭审活动的正常进行。
双流区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鉴定人出庭作证是鉴定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本案中,某鉴定机构完成委托鉴定事项的周期本就过长,又在经法院一再告知的情况下,拒不配合法院派遣鉴定人员出庭,将可能导致费时耗力、代价高昂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也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某鉴定机构的行为明显妨碍了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严重干扰法院组织开展诉讼活动,应当予以处罚。
最终,依照《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相关规定,双流区法院对该家鉴定机构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九条第二款“委托机构鉴定的,应当由从事鉴定的人员代表机构出庭”及《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十三条“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司法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之规定,无论是法律、司法解释还是部门规章,均认为在涉及专门性问题时,鉴定人出庭作证是保证民事诉讼活动开展的重要环节,鉴定人有义务出庭对鉴定意见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接受询问。
鉴定人员拒不出庭作证,将可能产生两个方面的后果,一方面,鉴定意见将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另一方面,赋予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请求返还鉴定费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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