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一多)捕捞鲫鱼怎么也违法了?16日,双流区法院采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样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名被告人被罚投放不低于1万尾鱼苗。
2019年5月31日下午,被告人冯某、王某、张某3人相约在双流区公兴街道青蓝沟(又称青兰沟)水域采用电鱼的方式捕鱼,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民警现场挡获。经清点,3人当天共捕捞长度规格为8厘米至14厘米的野生鲫鱼64尾。青蓝沟(又称青兰沟)水域为天然水域,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为其禁渔期。
双流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王某、张某3人在天然水域禁渔期使用电击捕捞方式非法捕捞鱼类,其行为破坏了天然水域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且系共同犯罪,故3名被告人应共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及修复生态环境责任。
双流区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冯某、王某、张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3人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在成都市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按照双农函[2020]3号履行生态修复义务,即6月至10月间在案发水域投放苗种规格不低于2.1寸、补偿数量不低于1万尾的当地鱼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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