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夏季雷雨天气影响,8月1日晚间从太原起飞的海航HU7056航班于2日凌晨2时备降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此后飞机在滑行道上滞留4小时,乘客无法下机。在长时间的等待过程中,乘客薛某某不听劝阻,打开了飞机应急舱门。随后该乘客被机场公安带离,并行政拘留10日。
“飞机2时许备降成都机场后,一直在跑道上转圈,没有到停机坪,大家都下不了飞机。”旅客贾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凌晨5时许,机上有乘客对此提出质疑,机上乘务员答复称飞机没油了,需拖车将飞机拖到停机坪。
贾先生称,飞机上的孕妇和老人当时已表示头晕,有小孩开始哭闹,部分乘客要求下机。至上午6时许,一位男乘客打开了机舱右侧机翼上方的应急门。
贾先生说,应急门打开一个多小时后,上午8时左右,飞机舱门打开,警察将这位男乘客带离,其他乘客随后下了飞机。
经查发现,事发的HU7056航班,原执行太原至重庆的飞行任务,因天气原因,于8月2日2时备降至成都双流机场,并在滑行道上滞留4小时,乘客无法下机。该航班上的乘客薛某某因等待时间过长,情绪激动,于6时20分许,强行打开R2号应急舱门,随后其被航班安全员控制,移交公安机关处置。
四川省公安厅机场公安局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分局依法对薛某某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针对此事件,民航专家张起淮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4条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而除了行政处罚外,薛先生在未来还可能需要赔偿航空公司的经济损失。
张起淮认为,当事人已经触犯了多项法律规定,他接受处罚是应该的,但同时我们也应该反省航空公司甚至是民航系统对于延误的处理能力。
张起淮表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有消费者都享有知情权,企业应有告知义务,航空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航班延误,旅客在登机之后长时间的客舱环境下,产生各种焦虑心情,航空公司是否做到了及时的安抚?
记者查询了解到,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颁布的《民航局航班正常管理规定》,发生机上延误后,承运人应当每30分钟向旅客通告延误原因、预计延误时间等航班动态信息。机上延误超过2小时(含)的,应当为机上旅客提供饮用水和食品;延误超过3个小时(含)且无明确起飞时间的,承运人应当在不违反航空安全、安全保卫规定的情况下,安排旅客下飞机等待。据《法制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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