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关于11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0号)
2018年01月09日 发布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抽检薯类和膨化食品,蜂产品,糕点,豆制品和食用农产品等5类食品366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355批次,不合格样品11批次。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个别项目不合格,其产品即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薯类和膨化食品176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蜂产品4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糕点33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豆制品32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食用农产品84批次,不合格样品5批次。
二、不合格产品情况如下:
(一)天猫万亩园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亿人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山东亿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锅巴(麻辣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7.28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45.6%。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二)天猫亿人红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亿人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山东亿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土豆锅巴(麻辣味),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11mg/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22.2%。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天猫谭氏食品旗舰(经营者为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广州市谭山蜂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荔枝蜜,氯霉素检出值为0.54 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初检机构为哈尔滨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复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
(四)天猫惠家旗舰店(经营者为泉州惠家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站)销售的标称福建惠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惠家蒸蛋糕(香浓原味),菌落总数5次检出值分别为1700000CFU/g、1900000CFU/g、1300000CFU/g、1600000CFU/g、260000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菌落总数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000CFU/g。检验机构为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五)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浙江)有限公司杭州金沙大道店销售的标称北京禾格佳尚进出口有限公司代理、Quely,S.A.生产的桂力橄榄油面包条(原产国:西班牙),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53g/100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1.12倍。初检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复检机构为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六)北京华冠商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销售的标称北京二商希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白玉内酯豆腐,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13000CFU/g、13000CFU/g、13000CFU/g、13000CFU/g、13000CFU/g,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大肠菌群5次检测结果均不得超过10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得超过100CFU/g。检验机构为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
(七)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大同路二段成都农产品中心批发市场成都佳家欢农产品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成都福久康农副产品有限公司的鸡蛋,氟苯尼考检出值为0.64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八)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鲜菜区335档)销售的来自广州市白云区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常青园果菜的菠菜,毒死蜱检出值为0.62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1 mg/kg)高出5.2倍。检验机构为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九)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郭杜产业开发区陕西朱雀农副产品物流有限公司(经营者:孙景民)销售的小青菜(普通白菜),啶虫脒检出值为1.44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1 mg/kg)高出44.0%;氟虫腈检出值为0.045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 mg/kg)高出1.25倍。检验机构为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十)北京市丰台区京开路新发地桥西侧新发地市场北京文刚聚倍合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来自河北省唐县保定瑞丽肉食品有限公司的羊腿肉,氯霉素检出值为1.86 μg/kg。国家标准规定为不得检出。检验机构为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十一)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东郭市场(经营者:王有财)销售的小油菜,氟虫腈检出值为0.046 mg/kg,比国家标准规定(不超过0.02 mg/kg)高出1.3倍。检验机构为山东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通报相关省份依法予以查处,并要求北京、福建、山东、广东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生产企业、进口商查清产品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分析原因进行整改;要求北京、浙江、福建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品经营环节有关单位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北京、山东、广东、四川、陕西等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查清进货渠道、产地等信息并向相关部门报告,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停止销售等措施控制风险;要求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网络食品交易平台对不合格产品立即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上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自通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社会公布风险防控措施,3个月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报告核查处置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特此通告。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2018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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