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觉醒来,陈力(化名)突然发现自己的车辆被过户给别人,于是一纸诉状将新登记的所有权人刘海(化名)告上法庭。陈力认为,这一切与此前车辆被抵押给了小贷公司,自己也存在逾期还款的情节有关。
近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了这起纠纷,确认该车辆归原告陈力所有,被告刘海应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事件:
一年前车辆被抵押
一年后车辆被过户
2016年12月25日,陈力正准备开车出门,却发现自己花6万元购买的车辆不翼而飞。就在他以为车辆被盗的时候,他收到了一条落款为成都市交管局的短信,内容为:“您名下的川A7xxxx已成功办理过户业务”。
陈力到交管局确认后发现,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确实已经变更为一个叫刘海的人,而他并不认识此人,并对过户的情况全然不知。
一气之下,陈力一纸诉状将汽车新登记的所有权人刘海告上了法庭。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根据陈力的申请,当天立案并于第二天为陈力办理了财产保全手续。
陈力认为,车辆的丢失正是与此前他和小贷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有关。2015年12月,陈力因需要一批资金周转,向某小贷公司借款两万五千元,与该小贷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签订了《借款协议》,双方约定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协议》显示,若陈力逾期5天未还款,授权小贷公司将抵押担保车辆处置,小贷公司有权占有抵押担保的车辆。
同日,陈力还签署了《借款协议信息补充表》,该表显示,陈力已将该车的车钥匙、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行驶证复印件及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出借方。
焦点:
车主未到场
车是怎样过户的?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机动车买卖过程中,当机动车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必须先到当地二手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交易手续,再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没有到场办理交易手续,车辆是如何被过户的?
庭审中,陈力承认自己存在逾期还款的行为,但车辆的所有权尚未发生转移,他本人未将车辆卖给刘海,刘海的过户行为是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做出的,因此请求法院判还车辆。
而刘海在庭审中则表示,车辆已经完成登记过户,就表明车辆的所有权已经确认转移,受法律保护。他坚称,车辆是通过正常渠道在二手车市场购买的,并拿出了一份卖方处签名为陈力的合同,合同显示,2016年12月24日,卖方以28000元的价格将该车辆转让给刘海。但陈力否认该签名系自己所签。
对此,刘海称交易手续是完善的。他拿出了进行过户登记时出示的由成都白佳二手车市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上显示,买方为刘海,卖方为陈力,车价合计28000元。
然而双流法院在调查中发现,这张发票是基于刘海单方向公司提交的买卖合同而开出的。当天,刘海拿着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原件、买方身份证原件、车辆买卖合同原件四份材料来找二手车市管理有限公司开发票,以此作为交易凭证。二手车市管理有限公司称,按照他们的规定,买方单方到场便可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至于卖方是否需要到场,他们未作要求。
判决:
买方无法证明
其取得该车辆有合法依据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支付价款是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之一。
然而刘海不能提交支付购车价款的支付凭证,甚至不能当庭陈述购车的价款是多少,只解释称“该车的价款是由妻子支付,所以其不清楚车价”。这与日常生活经验不符,因此不能确定刘海是否支付了购车的价款,无法认定刘海是通过购买的方式取得该车辆。因此法院对于刘海关于讼争车辆系其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的主张不予采纳,确认该车辆归原告陈力所有,被告刘海应配合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说法:
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
不一定能证明自己享有所有权
本案主审法官指出,机动车作为一种特殊动产,其物权变动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案涉车辆在诉讼时已登记在被告刘海名下,本可以推定刘海为权利人。但是本案中交易手续存在瑕疵,且刘海无法证明二手车系购买所得,这种推定可以被推翻。占有人不能仅仅以“车辆登记在自己名下”为由证明自己对二手车享有所有权。
成都商报实习记者 祝浩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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