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通告适用对象为截止年月日尚未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迁出手续的纳税人。纳税人迁入地为实际生产经营所在地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二、自年月日起,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停止办理纳税人迁出手续。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年月日至年月日,由成都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办理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纳税人迁出手续。
三、截止年月日尚未到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办理迁出手续的纳税人,应于年月日前,到成都市国家税务局下属部分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迁出手续。
四、纳税人可任意选择以下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办理迁出手续: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都市锦江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都市青羊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都市金牛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都市武侯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都市成华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都市龙泉驿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成都市双流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五、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需携带以下资料:(一)公章或财务专用章。(二)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不含冠名发票)。(三)《发票领购簿》。(四)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携带: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五)非“一照一码”纳税人应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六、纳税人应在办理迁出手续时缴销未使用的发票(不含冠名发票)。纳税人结存的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冠名发票,可继续使用;纳税人结存的由四川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监制的冠名发票,最长可使用至年月日。
七、纳税人办理迁出手续后,应携带以下资料,前往迁入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迁入手续:
(一)《税务事项通知书(迁移)》。
(二)使用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携带:金税盘、税控盘和报税盘,或者提供金税卡和IC卡。
八、纳税人最迟请于年月日前,办结迁出和迁入手续。逾期未办理迁出和迁入手续的纳税人,将会影响您的纳税申报、发票开具和使用,以及待办涉税事宜的办理。
特此通告成都市国家税务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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