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货的时候是完好的水果,买家收到的却是腐烂变质的水果?其中最大的原因是交通运输的速度变慢,可是疫情初期,管控严格,这个看起来大家都没有错的损失责任该谁承担?近期,成都中院公布的涉疫情典型案例中,一起销售商和供应商之间的损失纠纷案得到了妥善的调解,最终双方各自承担部分损失,当庭履行,握手言好。
成都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开办了名为“淘某某旗舰店”的网店,网络销售柑橘等水果,原告代某为其供货商之一。202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21日期间,按照双方约定,根据网店销售下单情况及要求,向网店客户供应柑橘。这期间,扣除因快递无法到达而未发货订单,原告代某共计供货991件,被告电子商务公司应支付货款为32551元。此后,双方终止供货合同,但电子商务公司一直拖欠上述货款,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邛崃市人民法院。
经过法院了解,被告电子商务公司称扣押货款是因为原告代某未按照约定的水果质量进行发货,部分商品到货时已经出现了损坏,造成被告赔偿货款损失严重,他们认为,该部分损失应该由代某承担。
而代某则表示,疫情初期,很多地方交通管制,不少快递件滞留在路上或者仓库,而水果属于生鲜,较容易腐烂变质,这才导致了部分买家收到的水果出现损坏。这是客观原因造成的后果,与自己的水果本身并没有关系。由于自己发出的是完好的水果且包装得当,因此造成的损失不应该由自己来承担。
邛崃市人民法院立案后考虑到案件双方争议焦点集中且单一,具有调解的可能性,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征求意愿后进行调解。调解中,法院耐心与原被告双方沟通,从水果易腐败的属性、特殊时期对快递速度的影响、双方共同的难处、双方的合作基础等多方面进行分析,建议双方共担损失,原被告可通过减少货款等形式予以协商解决。通过法院居中调解,说理释法,双方同意被告电子商务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原告代某免除部分货款,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向原告代某支付柑橘款20214元,原告代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鉴于双方都承担了部分损失,加之拖欠货款时间较长、金额不大等因素,建议双方当事人当庭履行,双方同意并当庭履行完毕。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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