邛崃法院判决:应按照十万元支付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戴竺芯)房子买了,装修成了一件大事。22日,记者从邛崃法院获悉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甲方在与乙方进行装修费用结算时,将应付的“拾万元正”书写为“拾元元整”,借此为由拖欠款项。最终法院判决,甲方应按约定支付乙方10万元。
2015年6月2日,付柳成(化名)和装修包工头刘汉斌(化名)签订了装修合同。付柳成将自己位于邛崃市冉义镇的一处房屋交给刘汉斌装修。合同签订后,付柳成支付了5000元,刘汉斌则开始了装修工作。大约半年后,刘汉斌完成装修工作,但付柳成却称对装修并不满意。
经几番催促,至2017年3月29日,两人终于签订结算表。结算表上列明了装修各项目收费。付柳成在甲方处签字确认,除此以外,还写了一行字:“暂认同刘汉斌装修费用拾元元整,用自己名下房一套各算各价结手续,冉义中学处。付柳成,2017年3月29日。”刘汉斌在乙方处签名,并注明除去其他费用,付柳成只欠拾万元正。
结算表虽然签订了,付柳成仍迟迟不愿付款,刘汉斌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庭上,付柳成认为刘汉斌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其报价并不认可,因此只写明认同“拾元”。
法院认为,依照常理分析,若付柳成认为工程有质量问题,不应付款,理应拒绝在结算表上签字或在结算表上写明结算价存在争议,而付柳成偏偏写了“拾元元整”,而非其他数字,明显不符合正常行事逻辑,没必要写明用一套房屋折抵装修款,且十元显然无法完成任何装修事项。再加上刘汉斌在结算单上写明了:“除去其他费用:付柳成只欠拾万元正,刘汉斌。”可见双方对结算进行了确认,且结算确认的装修款为10万元。法院判决,付柳成应支付刘汉斌装修款10万元。
此后,付柳成提出上诉,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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