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晚报记者昨日从成都市人民检察院获悉,由邛崃市检察院日前提起公诉的邛崃市首例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开庭审理。邛崃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闫某某等四名被告人,因套取中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发放补助,均获有罪判决。
2013年初,邛崃市社会救助管理站站长闫某某召集该站工作人员金某某、徐某和肖某商量,采取虚报受助人员数量和虚增受助天数的方式,套取中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用于发放补助。2013年1月至2017年8月期间,四被告人先后套取中央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专项资金79225元。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邛崃市检察院选派骨干员额检察官与该市监察委就文书制作、移送程序、证据收集等进行了有效衔接。庭审中,公诉人结合案件事实,分层次地向法庭展示证据材料,并结合庭审实质化改革要求,申请两名证人出庭作证,使观摩庭审的人大代表全面掌握案件事实,取得了较好的庭审效果。最终,邛崃市法院当庭宣判,四被告均获有罪判决:
被告人闫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金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徐某、肖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同时,对被告人闫某某的违法所得19900元、金某某的违法所得16600元、徐某的违法所得14600元、肖某的违法所得14600元予以没收,由邛崃市监察委员会负责处理。对被告人闫某某向邛崃市民政局退缴的违法所得13500元以及向法院退缴的违法所得25元共计1352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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