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昌文)昨(30)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审理一起非法采伐珍稀植物案,采伐者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
2016年10月31日,任某以4000元的价格向郑某某购买二株桢楠树后,在未取得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李某某、陈某、任某某等人于2016年11月2日凌晨到邛崃市天台山镇冯坝村4组郑某某的自留地里将二株胸径为28厘米的桢楠树砍伐。当日1时55分,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到现场将已经砍伐尚未装车运走的12件楠木查获,并依法扣押。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树种为樟科、楠属、楠木。经检尺,被砍伐的二株楠木的立木蓄积合计为0.9立方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楠木二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审理中,被告人任某表示自愿认罪,并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基于此,法院对被告人任某作出如上判决;对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楠木12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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