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银行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责任
本报讯(记者曾昌文)储户收到银行卡异地转账、取现、消费短信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银行反映情况,银行却以储户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且未及时拨打客户热线为由拒绝赔偿。昨(23)日,记者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已审结了这起储蓄合同纠纷案,判处银行支付储户存款损失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2016年11月30日12时30分左右,谢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内容为其银行卡上的存款在异地通过ATM转账、取现、POS机消费共计87998.5元。谢某当即持银行卡向邛崃警方报案,同时前往银行反映其银行卡在外地被盗刷的情况,并打印该卡当日的交易明细清单。银行以谢某银行卡密码保管不善且未及时拨打客户热线为由拒绝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谢某将该银行起诉至邛崃市法院。
庭审中,被告某银行辩称,原告谢某存在对本人银行卡及交易密码保管不善的行为。有证据证明谢某曾在2016年7月21日将该卡交由他人消费使用的事实;谢某银行卡被盗刷,表现形式为一段时间内多次交易,谢某在收到银行短信提醒后,未拨打银行客户热线防止损失减小,对损失扩大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原告谢某在被告某银行处办理了银行卡,即与被告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侵犯。纵观本案庭审调查事实,银行卡被盗刷时间短,持卡人谢某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了被告某银行,尽到了及时告知义务,并迅速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上述行为可视为持卡人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了积极的防范措施。而银行未能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义务,导致银行卡被持卡人以外的他人消费,造成持卡人的损失,应承担民事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谢某的主张,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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