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昌文)昨(9)日,记者从邛崃市检察院获悉,该院提起公诉的邓某、崔某等人倾倒危险物质一案的判决已经生效。涉案5人除获缓刑外,还分别被法院判处缴纳罚金4—7万元不等。
2017年2月24日,受雇于成都某公司的邓某、崔某将22桶工业废液运输至邛崃市大同乡陶坝村倾倒。3月4日,邛崃警方在天府新区、双流区累计查获邓某贮存工业废液34小桶、112大桶,累计超两吨多。该案侦办过程中,邛崃市检察院运用“两法衔接”机制,确保了侦查证据的合法性,为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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