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3日从邛崃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某超市工作人员徐某某收受商家回扣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并追缴违法所得69310元。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超市主管收受回扣
徐某某是邛崃市某超市工作人员。2012年以来,徐某某利用其担任该超市非食品部主管的职务之便,通过在商谈联营协议时提高联营费用、在日常管理中通过变向缩小合作商家展位、限制各联营商家开展各种促销活动等手段,迫使联营商家长期向其个人支付在超市的销售金额的2%作为回扣。经调查,截至2014年11月,徐某某通过上述方式收取进驻卖场公司、个体经营者等联营商家回扣共计人民币69310元归个人挥霍。
法院认定构成犯罪
邛崃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利用其担任超市非食品部主管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款共计69310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刑事处罚。结合徐某某主动坦白和自愿认罪等情节,法院最终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追缴违法所得69310元。
本报记者 曾昌文
法条链接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具体的说,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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