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欠了莫某30万购房尾款,却随意给莫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不料惹来一场官司,莫某起诉王某要求另外给30万借款。承办法官怀疑借条有问题,层层追问莫某借款的来源,最终逼得莫某承认他们之间只有购房尾款没有另外的借款。昨日,成都商报记者获悉,在邛崃法院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借条无效,王某除了已支付的5万元外,再支付25万元购房款。
欠款30万 写成借款30万
去年12月4日,40多岁的王某与莫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购买莫某位于邛崃市临邛镇的一套房屋,面积447平方米,价格132万元。王某陆续支付购房款102万元,尚欠莫某购房款30万元。于是,两人商量着写一张还欠30万元的凭证。王某只有小学文化,不懂欠条和借条的区别,于是便给莫某出具了一张30万元的借条。
王某出具借条后又还了5万元,案发时尚欠款25万元。莫某看着借条上的还款期限已过,便多次催收,王某迟迟不来还款,便将王某告上法庭。莫某向法院出示了这张写有“今借到莫某现金30万元,此款2012年2月10日前归还”的借条,请求法院判令王某立即给付欠款30万元。王某在答辩中称,自己已偿还王某107万元,因资金紧张,无法按约给付莫某房款尾款,故给莫某出具了借条。
追问对质 原来应属欠条
承办法官审理认为,如果王某陈述属实,但又无证据可推翻莫某出示的借条,那么王某既要偿还莫某30万元借款,还欠莫某25万元房款。不过,王某在法庭上说,“不管是欠款还是借款,反正当时我欠了他30万元购房款。”而莫某也有类似说法。通过综合考量,承办法官判断借条可能是欠条。
于是,承办法官要求莫某说出借款时间、地点,以及资金来源。莫某称家里有30万元现金,并解释说其中一部分是从朋友处借来的。承办法官要求莫某当庭提供其朋友的电话号码,莫某称家里的电话本才有。承办法官当即决定休庭,要求双方一起去莫某家中打电话给他朋友确认。莫某见此情况,承认自己与王某只是房屋买卖关系,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只是看到王某陈述是欠款但又没有证据推翻借条时,才想试着蒙混法官,但没想到法官会提出打电话跟自己所称的朋友对质。邛法 成都商报记者 王英占
法官支招
如何打欠条和借条
据承办法官介绍,欠条和借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情况下,借条是在借款人因某种事由资金不足时向他人(通常是情况下是亲友)借款的行为。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应当载明什么时间向谁借款、借款金额、所借款项的交付方式(如现金或银行转账)、还款时间及资金利息的计算标准(约定的借款利息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借款人的姓名和出具借条的时间等。
欠条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买卖合同关系时,由于购买方未足额支付价款,或在劳务关系、工程价款中负有支付价款一方未足额支付价款时出具的。在出具欠条时应当具备以下要素:时间、原因、欠谁的款、欠多少(大小写应一致)、欠款人姓名及出具欠条的时间。对于欠款,还应载明在什么时间清偿,以及未按约清偿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出具借条或欠条的当事人应亲笔书写借条或欠条,如由他人代为书写的,应由借款或欠款当事人亲笔签字并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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