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四人结伙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案在该县法院宣判。
经查,被告人曹某某和刘某某于2013年、被告人叶某某于2012年,分别以货车司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飞石伤人”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方式向货车司机勒索钱财。2017年12月起,三人又纠集在一起,并纠集被告人宋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采用同样手段,在数条公路上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向不特定的货车司机索取财物,敲诈勒索财物共计现金3000余元及五只兔子。
今年2月9日,蒲江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该案后,及时启动侦捕诉衔接机制,最终蒲江县检察院以曹某某等四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恶势力”团伙,向法院起诉。今年8月17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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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晚报记者 李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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