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由成都市蒲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宋某某4人结伙形成敲诈勒索“恶势力”团伙案在蒲江县法院宣判。
经查,被告人曹某某和刘某某于2013年、被告人叶某某于2012年,分别以货车司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飞石伤人”为由,采用语言威胁方式向货车司机勒索钱财,而被追究刑事责任。2017年12月起,被告人曹某某、刘某某、叶某某又纠集在一起,并纠集被告人宋某某,形成“恶势力”团伙,采用同样手段,在数条公路上通过威胁、要挟的方式向不特定的货车司机索取财物,敲诈勒索货车司机财物共计现金3000余元及5只兔子。其中,被告人曹某某、叶某某参与作案6次,被告人刘某某、宋某某参与作案3次。
2018年2月9日,蒲江县检察院侦监部门受理曹某某、叶某某、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后,即敏锐觉察到该案可能涉嫌恶势力,及时启动侦捕诉衔接机制。侦监部门捕后按照捕前侦捕诉座谈会商定意见联合公诉部门持续跟踪监督侦查进展,同时通过座谈等方式进行侦捕诉审会商研判,最终蒲江县检察院以曹某某等4人构成敲诈勒索罪,系“恶势力”团伙,向法院起诉。
2018年7月24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被告人曹某某、叶某某、宋某某分别委托的4名律师提出自己代理的被告人作用小属于从犯,且不属于“恶势力”团伙,曹某某协助抓获同案犯构成立功,刘某某自行辩护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公诉人结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和“恶势力”团伙特征,逻辑清晰、条理分明地一一出示证据,有理有节有力地进行反驳,获得主审法官、陪审员、旁听群众的一致认可,所有被告人均当庭认罪。
近日,被告人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被告人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宋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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蒲江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蒲江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