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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涉农腐败的“蚁贪”问题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性质恶劣,其危害非常严重,不容小觑。切实整治发生在农村的“微腐败”,就要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治起,注重纠建并举、综合治理,从源头预防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李建蓉 本报记者 刘佳
四名村干部虚增工程量,虚开工程发票,套取村级公共服务资金并私分,归案后痛哭流涕悔不当初。这是蒲江县检察院去年办理的一起村干部私分村公共资金的贪污案。近日,记者采访了蒲江县检察院侦办此案的检察官,详细了解了这起案件的情况。
案情回顾
2011年年底的一天,时任蒲江县某村村委会主任的徐某遇到了一件让他有点“不甘心”的事情:马上要上报村级公共服务资金报账材料了,他们村年初上报的用于环境综合整治计划使用的资金比较多,而实际使用的很少,还有很多计划资金没有使用,按照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的相关规定,如果计划资金没有使用完,剩余的资金就要由镇政府收回。“煮熟的鸭子”快要飞了,他怎么也不甘心。
于是,他动起了“歪脑筋”。他找到村支书田某、村会计黎某和村妇女主任杨某商量后决定,让负责他们村垃圾清理工程的汪某在开税务发票的时候虚增工程量,把税票金额开大一点,这样就能从村级公共服务资金中多报取一些钱出来。通过这种方式,徐某套取了村级公共服务资金25000元并和田某、黎某和杨某私分。事后四人将私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日常开支。
经群众举报,2015年3月12日,蒲江县检察院以徐某、田某、黎某和杨某四人涉嫌贪污犯罪对其立案侦查。2015年7月21日,蒲江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四人犯贪污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判处田某、黎某和杨某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
检察官说法
蒲江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检察官甘原仲:
本案中的村支部书记田某、村主任徐某、村会计黎某和村妇女主任杨某四人作为村委会的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管理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以村委会做垃圾清理工程的名义,虚增工程量,虚开工程发票,套取村级公共服务资金予以私分,事后四人将私分所得赃款全部用于个人消费和日常开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贪污犯罪。
有人认为村干部不属于贪污罪中所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贪污罪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无法以贪污罪对其定罪处罚。但是有一种情况是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在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管理规范中明确规定 “农村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由政府委托村级自治组织实施,因此该村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级公共服务资金由镇政府委托村委会实施管理,本案中的四人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构成贪污罪的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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