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成都市郫都区检察院紧紧围绕天府饮用水源地保护要求,在全市率先成立生态环境资源保护专业办案组(以下简称“办案组”),集中办理生态环境、食品药品领域等19个罪名的刑事、民事和公益诉讼案件。该院办案组坚持以“司法办案+生态恢复+社会治理”为引领,以刑事、民事、行政责任同步审查为原则,充分发挥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用,通过关联案件一体化办理,“三合一”办案模式日臻成熟,办案综合效果日渐显现。
在办理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移送的“张某某非法排放含锌废水”一案中,该案承办检察官发现张某某在未获得任何审批手续情况下,雇佣工人从事电镀、镀锌生产,产生的电镀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至厂房外农户田边沟渠,造成较大面积的水体污染。案发后张某某逃匿,街道办事处为治理张某某遗留在现场的含锌废物,共产生危险废物处置费和危险废物运输费6.7万元。
该院办案组检察官立即利用“三合一”办案模式,启动刑事、民事和行政责任同步追究机制,引导郫都公安同步开展调查取证,有力提升了检察监督效能。“该案因侵害了多种法律关系,因此张某某应承担多种法律责任。”承办检察官说:“该案主要涉及有三类责任,一是刑事责任,张某某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外排放含锌废水,造成较大面积水体污染,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因此该院依法向郫都区法院提起公诉。二是行政责任,张某某逃匿后,遗留的含锌废液未及时处置,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为尽快治理环境污染,承办检察官及时依法向职能部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张某某遗留的含锌废液进行处置。三是民事责任,张某某非法排污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支付危险废物处置费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该院委托四川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进行生态修复评估,为受损环境的及时修复提供保障。
经审理,郫都区法院支持了公诉人的全部公诉意见,以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向张某某追偿危险物处置费用6.7万元,并让其承担修复生态环境的民事赔偿责任2.3万元。相关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也组织有专门资质的公司进行了清运处置,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自该院办案组成立以来,共办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野生动物保护等提请批捕案件21件112人、审查起诉案件24件9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件。受理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17件,督促行政机关列入食品行业从业人员黑名单17人,清理危险废物29.6吨,挽回国家财产损失16万余元,追偿生态环境损害费用2.3万元。 郫检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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