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买家有一定过错酌情赔偿房东1万元
一套约定86万元成交的房子,双方在签订合同后却出现了不愉快。买家在付了23万给房东后,却因为公积金贷款未获通过,房东提出终止合同,交易陷入僵局。
买家说是因为房价涨了,房东后悔了;卖家却说是因为买家违规,导致贷款办不下来。
一番纠缠,买家将房东告上法庭,房东随后反诉买家。该案经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买家酌情赔偿房东1万元。
公积金贷款搁浅卖家提出解除买卖交易
2017年4月29日,权某和陈某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双方协议以86万元的价格,由权某买下陈某名下的一栋房子。
根据合同约定,权某可以分三步完成房款支付: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等到权某交易房屋递件成功、房管部门出具交易《取件单》当日,再支付首付款41万元。而剩下的40万元则以公积金贷款的形式支付,由贷款机构直接划拨给陈某。
与此同时,权某与陈某约定,在2017年6月30日前,备齐办理贷款所需的相关资料,前往相关贷款机构签订贷款合同。届时,如果权某不能申请到贷款或贷款额度不够,就在办理交易房屋递件过户手续时补足差额。
定金、首付、提交贷款资料……一切就这么顺利地进行着,直到2017年8月4日,买家在付了23万给房东后,公积金中心驳回了权某提交的贷款资料,不久后,陈某也提出解除买卖交易。
买家:不卖房是因为房价涨了
去年8月30日,郫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买家权某称,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其中一条写明,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办理相关手续,“每逾期1日”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房价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
权某称,合同签订后,他积极履行合同义务,总共向房东陈某支付购房款230000元,并约定于2017年8月3日共同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手续,但陈某当天拒不在相关文件上签字,后经多次催告仍不配合并拒绝履行合同,甚至多次要求终止合同。
在起诉书上,权某要求陈某继续履行合同,配合办理贷款手续及过户手续,并向原告交付房屋。同时,要求陈某支付违约金77400元。
在庭审现场,权某多次提到,房东之所以反悔,是因为看房价涨了,不愿卖了。
得知被权某起诉到法院,陈某随后提起反诉。陈某称,自己曾按照约定配合权某办理公积金贷款,但因为权某自身原因,公积金贷款申请未获审批通过。
“他没申请到公积金贷款,应该按照约定向我补足现金差额。”陈某说,否则,他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同时,陈某认为权某存在违法违规,无视他的利益,因此没有义务再次去配合权某办理公积金贷款。之后,他还向权某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此外,陈某在庭审中强调,他要求解除合同并非因为现在房价上涨、恶意违约。请求法院解除双方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
总房价低于评估价公积金中心拒绝放款
那么到底是哪个环节出了错,让原本顺利的交易陷入僵局?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郫都管理部出具的《情况说明》,问题出在权某提交的贷款资料中。相关工作人员发现,贷款资料中,买卖合同总房价严重低于房屋评估价,因此这笔公积金贷款申请被驳回。
与此同时,2017年8月7日,陈某曾来到管理部,反映买卖合同中卖方签字并非本人所签。于是,权某的贷款申请资料最终被退回,而陈某也在不久后要求权某及时准备好剩余全部房款,否则解除合约。
合同继续履行买家酌情赔偿房东1万元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权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本案中,权某、陈某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权某依约向陈某支付了购房定金及首付款。因公积金贷款审核未通过,导致权某剩余房款未获得公积金贷款,双方发生争议,权某同意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陈某用于购买房屋。陈某作为房屋出卖方,应履行协助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这一附随义务,全面实现双方当事人买卖房屋的合同目的。
郫都区法院认为,权某因未能申请到公积金贷款,依据合同约定权某应在办理过户手续时补足差额,而要求陈某再次协助其办理贷款的手续,未取得陈某的同意,双方就再次办理贷款未达成一致。陈某认为权某不付款,向权某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时,不享有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该通知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此,陈某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现权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630000元,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对于双方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权某未及时申请到贷款给陈某造成了一定损失,但因陈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法院酌情认定为10000元。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吴柳锋
见习记者韩雨霁
新闻推荐
“这样如火如荼的施工建设场面很震撼,蓝图清晰,轮廓已现。”“这里的发展模式非常值得探索,这就是美好新农村。”……4月26日,访川港媒记者团来川第4天,走进成都天府国际机场、郫都区唐昌镇战旗村等地...
郫都区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郫都区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