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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公布整治“散乱污”十起典型案例,透露明确信号—— 整治“散乱污” 不是一时“刮风下雨”

来源:宜宾日报 2017-07-17 01:27   https://www.yybnet.net/

美丽的碧浪湖 本报记者 曾朗 摄

十起典型案例

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白马村张道平电镀加工作坊超标排污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成都市双流区彭镇羊坪社区7组18号电镀厂超标排污污染环境案

绵阳市三台县刘书君(刘书君电镀加工点)违法排放污染物案

成都市青白江区弥牟强强清真养殖屠宰场私设暗管偷排废水案

崇州市隆兴镇高塔村刘加怀养殖场私设暗管排放废水案

眉山市青神县罗波乡宝镜村4组废旧塑料厂(夏建文、夏志强)违法生产排污案件

彭州市丽春镇代氏塑料加工厂规避监管案

成都市温江区伍安海负责经营的伍安海豆腐加工作坊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及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案

眉山市东坡区三明编织袋加工厂违法排污案件

乐山市市中区强平轻质砖厂超标排污案

重拳出击治 “散乱污”

难点:“散乱污”企业具有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易反弹等特点,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边界等环境复杂区域和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等监管盲区

决心:四川省整治“散乱污”、严打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不是一时的“刮风下雨”,力度将有增无减

力量:多部门联动、共同整治‘散乱污\’,才能避免‘散乱污\’企业打游击,杜绝其死灰复燃

举措:开展“散乱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

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 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取缔

对涉及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企业,限期搬迁、整合等

严厉查处涉气涉水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大力提倡推广新技术

本报讯(四川日报记者 殷鹏)清理整治“散乱污”,四川力度如何?近日,省环保厅公布了十起整治“散乱污”环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主动公布这十起案例,透露出明确信号,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四川省整治“散乱污”、严打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并不是一时的“刮风下雨”,力度将有增无减。

省环境监察执法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散乱污”企业具有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易反弹等特点,主要分布在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边界等环境复杂区域和偏远山区、农村地区等监管盲区。记者梳理发现,这十起典型案例也大多发生在农村或城乡结合部,案件涉及电镀作坊超标排污、养殖场违法排污、塑料加工厂环境违法等多种类型,其中违规电镀作坊和畜禽养殖违法排污案件占据半数,为“重灾区”。

“针对这种状况,应该对各辖区范围内的‘散乱污\’企业进行‘地毯式\’调查摸底,全面彻底地摸清这些污染企业的具体分布情况,确保在整治过程做到有的放矢。加强多部门联动、共同整治‘散乱污\’,避免‘散乱污\’企业打游击,杜绝其死灰复燃。”这名负责人表示。

“对此类企业,四川省将进行持续的严厉打击。”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自启动“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以来,全省已印发关于开展“散乱污”企业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整治的通知,凡“不符合产业政策的”企业,坚决按照“两断三清”(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标准依法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当地产业布局规划的“散乱”企业,明确整治要求,限期搬迁、整合等。严厉查处涉气涉水超标排污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凡是出水不能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实施限产、停产整治,对超标排放的一律依法予以查处;对无排水去向的企业,一律实施停产关闭,做到环境监管不留死角、监察执法不留盲区。同时,大力提倡推广新技术,促进环境质量持续好转。

四川省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也积极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依法取缔环境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散乱污”企业。据介绍,成都已淘汰关闭“小散乱污”企业7600余家;川南、川东北地区全面开展小锅炉、小作坊、小企业专项整治,坚决遏制无组织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目前,乐山正对全市9个“散乱污”行业领域突出环境问题开展为期3个月的大排查、大整治;宜宾市已取缔“十五小”企业共计1396家、土制小作坊468户;眉山、绵阳等地也已查处多起“散乱污”环境违法案件……

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督促程序启动

怠于履职 环保局被检察院督促

本报讯(四川日报记者 张立东)7月14日,记者从成都市检察院获悉,成都市青白江区检察院近日在办理一起涉及环境污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针对青白江区环保局怠于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根据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的规定向青白江区环保局发出了检察建议,督促青白江区环保局尽快对造成污染的企业进行行政处罚。这标志着四川省首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督促程序启动。

7月1日起,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这意味着,经过两年试点后,全国所有地区的检察机关均可提起公益诉讼。

“这是我们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发现的线索,并及时介入监督。”青白江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人介绍,他们在办理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发现,成都震声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处置污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407509.2元。该公司违反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却未被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青白江区环保局存在怠于履职情形。

为此,青白江区检察院报成都市检察院、省检察院同意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于7月3日作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决定书,并于7月7日向青白江区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诉前程序的检察建议,督促其履行监管职责,对涉案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记者获悉,青白江区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进行专题研究,针对检察建议的事项,按照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对成都震声环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

链接:

如何确保公益诉讼顺利开展收到实效?

“我们正积极推进全省各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坚决依法维护公共利益。”省检察院有关负责人表示,为确保公益诉讼顺利开展收到实效,省检察院围绕“公益”这一核心要素,对有关线索进行统一收集、统一管理、统一评估,并对每一条线索安排专人“捆绑式”跟进指导。同时,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严格案件办理程序,严格把握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实现公益保护。对此,省检察院对各级检察机关正确认识诉前程序和提起诉讼的关系作出要求,明确诉前程序已经实现公益保护的,不应再强行进入诉讼程序,更不能为提起诉讼而简单消极履行诉前程序。在起诉时机的把握上,要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在收到诉前检察建议后的履职可能、履职效果和履职勤勉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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