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13日从四川省安监局获悉,省安监局近日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非煤矿山复产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从建章立制、规范程序、严格标准等方面对非煤矿山复工复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和规定。
《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停产停工报告制度,连续停止采掘、建设作业5天以上的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将停产停工原因、期限和停产停工期间拟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事项书面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并要严格停产停工公告制度,停产停工企业要在矿山明显位置设置停产停工公告牌,标明停产停工时间、停产停工安全管理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12350)等重要信息。停产停工期间进行安全隐患整改或设备维修的,必须标明隐患整改、设备维修地点、内容和整改维修期限,严禁从事超出整改、维修内容的其他矿山采掘、建设相关生产活动。
同时,在复工复产验收方面,《通知》要求首先要严格执行复产复工验收制度,连续停产停工15天(煤系矿山为7天)以内的矿山,由企业自行组织验收并将隐患排查、治理和验收合格意见书面报告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连续停产停工15天(煤系矿山为7天)以上或长期停产停工的矿山,由当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并履行局长(煤系矿山由县级政府分管领导)签字手续后,方可复产复工。其次要严格复产复工验收标准,矿山企业或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地下矿山复产13项(复工9项)、露天矿山复产10项(复工6项)、尾矿库复产8项(复工6项)标准组织验收,凡达不到任何一项标准要求的,验收均为不合格,矿山企业不得恢复生产或施工建设。
最后,则是要严格复产复工监管执法,依法严肃查处停产停工不报告或未按要求报告的矿山企业;对停产停工期间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或借整改之名行生产之实的矿山,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处理;对未经复产复工验收合格、擅自组织恢复生产或建设的非煤矿山,按非法生产或建设处理。
(本报记者杨侃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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