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四川省郫都区地方税务局将少缴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的,我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缴纳税款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书的限缴期限缴纳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税款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我局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加收滞纳金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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