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食药监食流罚催(2016)1号
唐华栋(系郫县新晟冷冻食品经营部负责人)、唐洪波:
我局于2015年10月27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四川法制报2015年10月27日版)向你们送达了简食药监食流罚决(2015)9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们进行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鸡中翅3943.2kg、冷冻鸡脚5786.95kg、鸡脚4284.51kg、猪手14531.4kg;2、处罚款人民币4393800(肆佰叁拾玖万叁仟捌佰圆整)。现公告期限已满。由于你们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额3%加处罚款。请及时到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受处理。我局将在该公告期满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你们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到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陈述和申辩。
简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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