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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责?次责?两起车祸四份认定 交通事故变更认定书,引出事故认定规则细化的话题

来源:成都商报 2015-08-04 19:38   https://www.yybnet.net/

分别发生在成都和泸州的两起货车与摩托车碰撞,都造成摩托车上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但两地交警部门都先后变更了事故责任认定。

两起交通事故,四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在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和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上很接近,结果却相差很大,而主次责任和同等责任的区别,直接决定货车司机是否犯罪。

日前,成都这起车祸涉及交通肇事罪,货车司机不服,已向法院申请再审。昨日,成都商报记者从郫县法院获悉,法院已正式立案。而泸州车祸中,摩托车司机万先生则一直为此事不断奔走。

当事方、律师和相关法律界人士都指出,希望规范和细化交警事故认定的相关规定,规范自由裁量权。

成都案例

从同等责任到主要责任

货车司机获刑申请再审

2012年11月2日,317线郫县双柏路路口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詹先生当时驾驶一辆中型厢式货车沿317线由都江堰方向朝成都方向行驶至事故地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摩托车司机龚某受伤,一名乘客当场死亡。

2012年11月17日,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詹先生驾驶的货车违反道法第二十一条有关“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道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之规定,其行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摩托车驾驶员龚某无证驾驶,摩托车未登记以及没有佩戴安全帽等行为,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最终,交警认定大货车和摩托车承担同等责任。

2013年1月6日,郫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再次出具一份事故认定书,撤销此前作出的认定。同等责任由此变为了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和之前的事故认定书相比,在交通事故基本事实部分,两份认定书完全一致。只不过在责任划分部分,交警适用的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七项变为了第一项,“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认定货车承担主要责任,摩托车承担次要责任。

责任变更后,去年4月3日,郫县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詹先生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同时,因被追究刑事责任,詹先生B2驾照被吊销。

因对第二份认定产生的刑事判决不服,詹先生目前已委托律师,对案件涉及的刑事部分申请再审。日前,成都商报记者从郫县法院了解到,这起再审案件现已正式立案。

此外,针对事故责任的变更,郫县公安局民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这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程序得出的。特别是道路交通事故中牵涉到人员死亡和责任变更的,程序更为严格。

泸州案例

从次要责任到同等责任

摩托车司机不服

泸州合江县车辋镇居民万先生遭遇的车祸,发生于今年3月13日。事故认定书确认,货车驾驶员杨某当天持C1驾驶证驾驶自卸货车,从合江县凤鸣镇方向往车辋镇场上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一道路交叉口右转弯时,与万先生驾驶的摩托车发生擦挂,造成万先生以及摩托车后座的一名受伤,乘客抢救无效身亡。事故发生后,杨某驾驶货车离开现场。

今年4月,合江县交警大队作出第一份事故认定书,认定杨某违反所驾车辆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车辆具有安全隐患;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等,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万先生则违反“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承担次要责任。

不过,上述责任认定在今年6月被撤销。合江县交警大队重新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以及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和前一份认定书完全一致。但在责任划分部分,有关货车司机杨某违反“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这一条没有了。而万先生违反了“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车辆先行”规定。最终认定货车和摩托车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这样的变化,可能直接影响到货车司机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万先生不服,最近一段时间,他都在为此事奔波。 对于这两份认定书,成都商报记者向合江交警提出采访,对方表示,“一切以认定书为准。”

声音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规则需细化

“由主次责任到同等责任,不仅牵涉到民事赔偿,更重要的是涉及肇事司机是否涉嫌犯罪。”对于自己的遭遇,万先生很是感慨。

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交警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交通事故发生后,确定责任除了依照道法、道法实施条例外,四川省交通厅此前还出台过《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不过,包括确定规则在内,大多都只对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作出原则性规定。这也导致执法民警在事故认定方面缺乏细化的标准,有时难免就会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这一问题。”

对此,四川杰可律师事务所律师冯骏表示,交警事故责任认定本身只是一份证据,“作为证据,法院可采信也可不采信。因此,它并非法院判决的标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认定书这种证据背后代表着国家公权机关的权威信。认定书效力高,影响重大。”作为一名执业十多年的律师,冯骏回忆,自己代理的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中,仅有两起中交警部门出具的认定书法院没有采信。

“规范和细化交警事故责任认定的相关规定,才能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冯骏说。

成都商报记者 张柄尧 周茂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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