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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违法代价更高 安监执法更“理直气壮”

来源:四川日报 2014-09-25 12:08   https://www.yybnet.net/

新《安全生产法》年底将实施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近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新的《安全生产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重点强化三方面的制度措施: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等问题,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三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大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决如何“重典治乱”的问题。

新法对四川省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监管部门的行政执法地位等,带来哪些影响与改变?近日,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

□本报记者 徐虹 刘星 孙琪

成都新红阳家具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黄明红一直认为,自己所在企业的业主十分重视安全生产。“从2011年起,我们企业就配备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黄明红介绍,他所在的企业人数不到300人,全省不少这样规模的企业,在安全生产上并没有如此大的投入。不过,这样的“先进”不久后就将成“普通”。

即将于12月1日实施的新《安全生产法》,将非重点安全生产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要求,从300人以上的企业提高至100人以上的企业。记者从省经信委了解到,仅这一条改变,就将影响全省约2.5万家企业。

安全生产套上“紧箍咒”2.5万家企业将配专职安全员

配备安全监管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企业的影响究竟有多大?

9月18日,记者来到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这里是武侯区的工业重镇,分布着上千家中小企业,其中规模100人至300人的企业约有200家,全省约2.5万家企业将受影响。新红阳家具厂就是其中一家。“配备一个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一年的成本在7万元左右。我们这个不足300人的工厂若每个车间配1个,每年至少需要40万元。”黄明红介绍。

另一家相同规模的企业业主,在得知该条款时面露难色:“我们厂有安全监管人员,只不过他还兼任了工厂保安。如果要配备专职的安监人员,生产的成本又提高了。”

对比2002年版的《安全生产法》,新《安全生产法》显著的变化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更具体:原来是20多条,现在是30多条。“这表明,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主体责任得到进一步强化。”省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总队队长周彤表示。

按照新法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只是安全监管领域中较小的投入,由于安全生产要求提高,企业在设备等方面的投入更大。

走进新红阳家具厂,虽然厂房内正切割大量木材,但粉尘并不大。原来,工厂中安装了中央粉尘吸附系统,各个作业点的粉尘都将通过管道统一吸附,一天吸附的粉尘可达1吨。“购买这个系统就超过100万,使用中还涉及电费、维修费。”黄明红表示:“这也是安全生产的要求。”

监管部门执法地位明确 对违法行为具强制执行权

走访省内各地的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部门,有的执法人员穿便装、有的穿浅蓝色执法服装……“气不壮,腰不硬”形象地描述了多年来我国安全监管部门执法地位的尴尬。

原《安全生产法》规定,安全生产监察执法部门拥有“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等职能,但却并未明确其行政执法身份,导致其在申请执法车辆、执法服装等各项政策时常遇阻,这也让不少企业产生了“执法不够规范”的错觉。在新法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被明确规定具有“行政执法”权力。这样的尴尬将有望得到解决。

“服装、车辆这些还只是表面问题,执法手段不强的问题更为棘手。”武侯区安监局夏廷民表示,新法赋予监管部门更多执法手段和强制执行权力。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等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应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电力、水、火工品。”

此外,新法还扩大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查封扣押权,增加规定可以查封、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

向违法行为施以“重拳”企业违法最高罚款2000万

刘小兰在位于郫县的成都正大公司做清洁工,平时她不喜欢佩戴口罩上班。可是最近班组长却告诉她,如果她不佩戴工厂下发的口罩而导致一定职业危害,她自己也将为此承担一定责任。

新法明确“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新法不但有对职工承担责任的要求,更加重了对违法企业的追究。“新《安全生产法》被认为是一部‘长了利齿\’、‘装了铁臂\’的法律,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施以重拳。”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说。

周彤对此作进一步解释:在新法中,凡发生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罚款的“起步价”从原来的10万元提高至20万元,“封顶价”从原来的500万元翻番至2000万元。不久前,四川省曾对一违法运输企业处以100万元的罚款。“依据旧法,这个处罚算重的,可是按新法来说,对这种行为的处罚最低是100万元。”四川科技职工大学安全工程系负责人表示:“新法无疑对企业有更大的震慑力。”

同时,该法还对企业责任人处以更严格的处罚,一旦因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除被降级、撤职外,还将被处其一年年收入30%至10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责。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此外,针对实践中一些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将全面实行“黑名单”制度。“只有这样规定,才能触动企业责任人的灵魂,才能让他们明白,能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利益的方式是安全生产。”周彤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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