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羊法院一审审理查明,去年6月30日下午3点左右,郫县卡碧蓝湾小区居民发现,有人坐在房顶的天台边。两名保安了解到情况后,赶往事发天台,发现一个小女孩坐在天台边。就在这两名保安打电话联系四川硕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硕润物业公司”)的物管工作人员寻找小女孩家人时,小女孩小琴(化名)坠楼身亡。从小琴家人事后拍的照片看到,小琴是从楼顶遗留的一张靠背椅子爬上楼顶1米多高的围墙的,这张椅子上整齐地摆放有小琴的拖鞋和手表。
一审法院认为,小琴发生坠楼身亡事故,因为她还是未成年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管理教育责任,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硕润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方,对小区公共区域的安全防范负有责任和义务。事故现场的靠背椅客观上对小琴的坠楼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存在管理上的疏忽,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法院酌定小琴的父母承担90%责任,硕润物业公司承担10%,物业公司向小琴父母支付4万余元。
然而,双方都对一审的判决不满意。昨日,成都中院二审开庭,双方针对自己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起了争执。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成都商报记者 柏阳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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