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王一多 周夕又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隐报瞒报控制11套房屋价值290万余元,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精准指控犯罪;仲裁存在违法情形,两级检察机关跟进监督,接力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环卫公司非法处置443.685吨工业废水,导致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工作,实现污染链的全链条打击……今日,本报推出成都检察机关入选最高检典型案例深度解析系列报道之三,对该系列最后3起案例展开分析。
案例一
利用职务之便侵吞11套安置房
杨某系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自2011年起谋划侵吞安置房屋,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更改每月上报数据,通过隐匿上报部分未安置房屋,连同该小区已分配的长期闲置房屋,采取伪造公章、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等方式提交虚假申请,将隐匿上报房屋产权变更他人或过户给其亲属,但其背后实际由杨某控制。
经鉴定,杨某控制的11套房屋市场价值为290万余元,其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侵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2019年11月,由成都市龙泉驿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杨某贪污案宣判,其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40万元。
◎检察官说法
自行补充侦查精准指控犯罪
该案涉国有资产、民生民利,龙泉驿区检察院检察长带头办理疑难复杂案件,有效与监察委衔接,开创性地将自行补充侦查和补充调查取证相结合,实现精准定性,为高效指控犯罪打下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审查起诉阶段,龙泉驿区检察院与区监察委、区公安分局成立工作协调小组,召开会议对部分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据共同研究,一致认为由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取证更为便利高效。检察机关多方侦查取得关键证据后,改变对争议事实的认定,并由检察机关引导监察委进一步调查取证,补足了杨某“利用职务之便”实施转移产权贪污行为的证据。
龙泉驿区检察院深度参与社会治理,向龙泉驿区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填补国有资产内部运行管理制度、房屋分配及管理流程、行政审批流程及规范等方面的漏洞,切实发挥检察建议助推社会治理的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典型意义
检察长主动承办复杂职务犯罪案件
龙泉驿区检察院针对疑难复杂职务犯罪案件,由检察长主动承办,充分发挥自行补充侦查职能,前往涉案企业、行政机关询问证人,调取书证,成功改变定性并获法院支持。在此过程中,龙泉驿区检察院发现行政机关、国有公司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失误,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整改行政审批流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020年12月,该案入选最高检2020年度全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检察精品案例。
案例二
不服仲裁裁决 企业申请检察监督
2016年4月5日,侯某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动报酬产生纠纷,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12月28日,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建筑公司向侯某支付劳动报酬。
2017年5月2日,侯某向所在地法院申请对仲裁裁决书强制执行。同日,法院立案执行。2017年9月15日,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审判机关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未获支持。
其后,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成都市锦江区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锦江区检察院受理审查后,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对执行裁定进行纠正,但是未予采纳。锦江区检察院于2019年5月14日提请成都市检察院跟进监督。成都市检察院依法立案跟进监督,并经审查后向同级审判机关发出执行检察建议书,建议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纠正违法情形。2019年10月10日,检察建议被采纳。
◎检察官说法
检察监督中保护民营企业权益
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的表面事实和证据往往与真实情况有较大差距,当事人之间利益纠葛复杂。锦江区检察院敏于发现案件线索,充分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夯实证据基础,准确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锦江区检察院依法查明仲裁申请人的仲裁申请超过仲裁时效,以及在仲裁过程中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并导致执行不当等关键事实,据此促使审判机关及时纠正执行行为,在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确保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该案经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后,在检察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下,市、区两级检察机关依法跟进监督,接力开展监督工作,最终促使审判机关纠正执行行为。
◎典型意义
成都首例两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案
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侯某仲裁裁决执行纠纷检察建议案,系成都市检察机关开展“民事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以来,首例对违法仲裁及仲裁非诉执行程序存在违法情形进行检察监督的案件,亦是首例通过两级检察院跟进监督方式,接力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案件。通过该案办理,审判机关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决定对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监督案予以审查,切实保障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2020年4月,该案入选最高检《民事检察工作情况》典型案例。
案例三
违规倒废水致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
成都某环卫工程公司不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吕某为该公司负责人。2017年9月至12月,经肖某等人介绍,吕某决定让塑胶公司等多家单位承接工业废水,并安排董某等人将工业废水违规倒进市内多个区(县)市政污水井内。
经查,在吕某等人被抓获后,其非法处置工业废水达443.685吨,导致某水业公司地表水生产停产172小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余元。
2018年9月6日,彭州市检察院对环卫工程公司、塑胶公司和吕某等16人提起公诉。2019年8月28日,法院认定被告两家单位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吕某等16人10个月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万元至120万元不等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案件办理与损害赔偿磋商相结合
彭州市检察院成立专案组,第一时间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工作。依托省、成都市建立的三级联动机制,5次参与案件会商研判,形成15条取证意见,建议公安机关调整侦查方向和办案重点,以“排污者—中介者—生产者”为侦查思路,成功锁定污染链上游的中间介绍人2名、污染物来源企业2家。
在审查逮捕阶段,办案组提出捕后继续取证意见22条,纠正漏捕1人;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组从7个方面提出补充侦查意见31条,成功追诉2家犯罪单位,实现污染链的全链条打击,进一步查明排污行为与某水业公司停产之间的因果关系,实现对污染后果的证明。
彭州市检察院及时发现封堵城市污水管道内近30吨废水二次污染和易燃易爆的重大风险,积极推动成立污染物处置小组,经多次专家评估确定方案,妥善处置危险废物,有效确保了群众生命财产和用水安全。
本案中,彭州市检察院积极探索和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充分释法说理让被告充分认识其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生态修复的义务,最终,被告单位(人)共支付赔偿金356.6万元,其他有关涉案单位主动支付150万元。
◎典型意义
全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该案行为隐蔽,犯罪地域广、跨度大,涉案单位、人员众多且关系网复杂,已经形成了一条利益交织、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疯狂攫取非法利益的灰色产业链条,此行为已严重破坏长江中上游生态环境。检察机关将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机结合,促进被损害生态修复,发挥了检察机关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
此案是四川省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有效促成了《成都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出台。
2020年10月,该案入选最高检全国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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