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小区生活用水存在安全隐患,作为主管部门的卫健局该如何履职?政府怠于履行生活垃圾清理整治职责,检察院督促效果如何?近日,成都市检察院发布了15起生态环境资源领域典型案例,是全市检察机关在开展生态环境资源检察工作过程中办理的具有典型意义的刑事、公益诉讼、行政检察监督案件,在打击生态环境资源犯罪、实现有效震慑的同时,力求让环保意识更加深入人心,让更多人了解环保、参与环保、热衷环保。
案例1
在复垦场地内非法采砂
彭州市检察院:促成责任人在诉讼中开展修复
2018年上半年,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管道某输油分公司在工程完成后,将土地复垦工程发包给四川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公司又分包给宋某志,宋某志雇佣马某成、宋某伟等人实施复垦工作。
2018年11月,宋某志、马某成、宋某伟在复垦施工场地内非法开采砂石并对外销售,变卖砂石非法获利21万余元。经物价部门认定,宋某志等人非法采挖砂石价值共计31万余元。经专家评估,非法采砂行为破坏了生态环境,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共需153万余元。
2019年8月,彭州市检察院以劳务公司、宋某志等为被告,将输油公司列为第三人,向彭州市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劳务公司、宋某志、输油公司当庭表示愿意对破坏的耕地恢复原状,承担专家评估费并公开赔礼道歉。同年11月,彭州市检察院会同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及第三方作业公司实地踏勘,对修复情况进行联合验收。经验收,复垦实地位置、面积与矢量图一致,实地范围已进行了恢复,修复后的地块已分配给农户,目前部分地块已恢复耕种。
因宋某志等人对受损生态进行了修复,社会公共利益已得到有效维护,2019年12月24日,彭州市检察院与宋某志等人在彭州市法院的主持下,就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部分初步达成调解协议。2019年12月27日,彭州市法院采纳彭州市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宋某志有期徒刑1年4个月,缓刑1年;宋某伟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马某成有期徒刑9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办理中,彭州市检察院促成相关责任人在诉讼过程中即开展对耕地修复工作,及时有效挽回了社会公共利益损失。同时,彭州市检察院将公益诉讼请求实现作为量刑的重要参考,提升责任人修复生态积极性。本案被告人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减少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以实际行动弥补过错,彭州市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
案例2
物业公司无证擅自供水
邛崃市检察院: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
邛崃市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诉讼职责中发现,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系二次供水单位,负责某小区二次供水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该公司在小区生活用水供水服务管理中,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存在未依法办理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未严格按照要求对小区内供水储水水箱进行清洗消毒及水质检测并将水质检测报告向用户公示等问题,可能造成生活用水安全隐患,而该市卫生健康局作为主管部门,未对上述违法行为及时监管并查处,致使该小区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隐患持续存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7月30日,邛崃市检察院向市卫生健康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切实履行职责,对该公司违反二次供水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收到检察建议后,邛崃市卫生健康局即时对成都市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邛崃分公司违规提供二次供水服务情况开展了调查核实,并采纳了检察建议内容。后经跟踪监督,该公司已将全部问题整改到位,并取得了卫生许可证。同时以此次为契机,邛崃市卫生健康局在全市开展二次供水专项整治行动,对无证擅自供水的单位均督促整改到位。
■典型意义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饮用水生态环境,防止饮用水水源污染,检察机关着眼民生福祉,通过办案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二次供水监管职责,守护了群众饮水安全“最后一公里”。本案中,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检察行政公益诉讼职能,积极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治理,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在全市开展二次供水专项整治行动,取得显著成效,切实保障了群众的饮用水安全。
案例3
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
龙泉驿区检察院:惩治犯罪的同时保障民企运行
2018年9月,鄢某了解到成都某玻璃制造有限公司有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业务,为了方便以后开展业务合作,鄢某决定参与该公司的招标比选,帮助处理危险废弃物。
鄢某通过肖某、甯某联系到廖某,以四六分成为条件借用资质,并以廖某为法定代表人具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大英县某废渣处理厂的名义,安排其儿子鄢小某参与投标。9月27日,廖某将资质借给鄢某并以授权委托书形式,参与玻璃公司危险废弃物安全处置公招比选竞标,以3800元/吨处置费中标。
10月1日,为尽快处理玻璃公司危险废弃物,鄢某找到郑某联系运输车辆转移处置,郑某又联系杨某。杨某在自己无处理资质情形下仍与鄢某达成口头协议,以6.5万元费用转移处置该批危险废弃物。达成协议后,杨某按照鄢某、郑某要求冒充中标协议中具有承运资质的南充市同发运输公司,先后指使赖某、罗某转移处置。
10月1日至2日,赖某、罗某分别驾驶两辆中型吸污车,抽取玻璃公司危险废弃物,直接转运至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一路污水井,将其非法倾倒至下水管道中。经查,两车共非法倾倒危险废弃物26.26吨。10月2日,杨某等人被现场查获。经紧急人工处理,未使危险废弃物大量流入自然环境。
2019年7月,龙泉驿区检察院对鄢某、廖某、郑某、杨某、赖某、罗某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龙泉驿区法院以6人犯环境污染罪,分别判处其有期徒刑及拘役,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在审查该案过程中,检察机关考虑到被告人的行为未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破坏,被告人主动承担净化水质产生的费用;再结合本案主犯为民营企业经营者,认罪态度较好,对全案共6名被告人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后建议对其予以从轻处理,在有效的惩治生态环境污染犯罪的同时,又保障了民营企业的正常运行。
案例4
河道漂浮垃圾无人管
都江堰市检察院:督促镇政府及时清理整治
都江堰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都江堰市梓水堰永兴社区9组至清江社区1组段河道内大量垃圾漂浮其中,污染了河道水源,同时,梓水堰沿线路边还存在垃圾随意堆放,未及时清理等问题,都江堰市某镇政府作为具有监管职责的单位,对辖区内垃圾随意处置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周边群众生活受到不利影响。
都江堰市检察院在发现该线索后,及时进行立案调查,进一步调查核实了有关案件事实。在与都江堰某镇政府充分沟通的基础上,都江堰市检察院于2019年10月向该镇政府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履行监管职责,对梓水堰河道内的垃圾及沿线路边的生活垃圾进行清理,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理整治工作。
在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后,该镇政府及时进行专项整治,整治梓水堰长度达2000米。此外,该镇还建立了水环境生活垃圾保洁长效机制,配备1名专职保洁员,每日四次对沟渠开展清理工作,与当地群众签订禁止向沟渠倾倒垃圾承诺书,督促社区签订村规民约。
■典型意义
都江堰是天府平原的重要水源地,水质安全关系千万人民。都江堰市检察院运用刑事打击、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检察建议等手段积极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为打赢碧水蓝天保卫战积极作为。本案有效运用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从倾倒垃圾、废水等细微小处入手,监督职能部门和属地政府认真履职,取得实效,值得借鉴推广。
案例5
伪造证件盗伐盗卖古树
崇州市检察院:精准打击犯罪分子
2018年9月,施某纠集何某、鲜某、周某、张某、李某、杨某共7人到崇州市文井江镇马家社区原文锦江温泉旁,盗伐1棵绿化委员会挂牌保护的国有楠木树,并将该楠木树锯成2截原木。杨某、唐某帮助吊装、转运楠木原木;宋某帮助联系买家收购,并联系贺某伪造《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书》。另查明,施某、何某、鲜某、李某、杨某、周某在盗伐、转运楠木树过程中,故意毁坏村民价值8625元的樱花树115棵。经鉴定,被盗伐楠木树系树龄160周年的三级古树,立木蓄积5.239立方米,原木价值106560元。
本案发生后,崇州市检察院及时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指导公安机关陆续抓获犯罪嫌疑人,并批捕8人。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19年1月移送崇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认定,未直接列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的古树,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名木古树”,遂于2019年7月提起公诉。2019年10月,崇州市法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施某、鲜某、李某、何某、杨某、张某、周某、唐某、宋某、贺某4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承办检察官对案件证据全面审查后,认为本案涉及盗窃、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等罪名,法律适用上较为复杂。围绕本案存在定性难题,承办检察官深入研究法律适用问题,查阅了国家林业局相关规定并结合全案证据,得出最终结论:涉案树木经四川省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确定为“古树”,即认定为刑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珍贵树木,按照特殊法条优先原则,全案应当以《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定性。最终,崇州市检察院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实现了对犯罪分子的精准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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