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顺风车运送宠物犬,没想到爱犬在车内死亡,廖某夫妻将网约车平台及司机诉至法院……近日,彭州市法院依法审结该案,判决司机陈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赔偿廖某夫妻损失6000元,廖某夫妻自行承担损失1.4万元。
2019年5月31日,廖某夫妻通过某网约车平台预约了一辆顺风车,将宠物犬放置于车辆后备箱内,从彭州市运往龙泉驿区。该车于7点半出发,10点半左右到达目的地。司机陈某打开后备箱发现狗已经死亡,立即通知了廖某夫妻。13时许,陈某将狗带回廖某夫妻居住地,双方发生争执。经当地派出所协调未果,廖某夫妻将陈某及网约车平台诉至法院。
廖某夫妻认为,出发前曾向司机陈某交代宠物狗应当放在通风的位置,陈某自愿同意运输宠物狗,超时到达目的地是造成狗死亡的直接原因。
陈某认为,狗的死亡与其无关,他明确说了不拉狗,廖某夫妻再三请求才同意,廖某夫妻自行将狗放在汽车后备箱内。同时,顺风车既不是专车也不是快车,陈某是送其父亲去磨子桥顺带接的顺风车单,所以当天行程是先到磨子桥再去龙泉驿,不存在超时到达目的地的情况。并且,廖某夫妻曾向其表示,中午12时前到达就可以。
网约车平台律师辩称,用户协议明确表明,平台不建议乘客利用顺风车运送物品。本案中,狗乘坐顺风车时,狗主人应当履行跟随义务。平台只负责发布线路信息,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平台只收取部分信息服务费,该特征符合居间合同特征。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违反了网约车APP规定,同意原告廖某夫妻不同行的情况下将狗运输到指定的地方,存在一定过错。原告廖某夫妻预约的是顺风车,不是专用车辆,也未随狗同行,明知狗被装入车辆后备箱未持异议,未尽到对狗的管理责任,存在较大过错。被告平台公司并非承运人,而是居间平台,公司无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廖某夫妻购买的狗,价款为2万元,结合原、被告的过错责任大小,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王月诗记者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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