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营运资格证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保险公司应支付赔偿款
彭州一醉酒男子驾驶摩托车撞上了违停在路边的货车,男子受伤住院并被认定为十级伤残,后该男子起诉至法院,向车主索赔。货车保险公司以该货车无营运资格证为由,要求免除公司商业三者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近日,彭州市法院审结该案,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向该男子支付赔偿款7.8万余元、向货车驾驶员支付0.7万余元。货车被动撞摩托
2016年11月17日,黄某将一辆轻型普通货车逆向停放于彭州市致和镇某路段的辅道内。11月20日,未依法取得驾驶证的汪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行驶到该路段时与该轻型普通货车相撞,导致货车及两轮摩托车均有不同程度受损,汪某受伤。汪某经司法鉴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汪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2018年3月23日,汪某起诉至彭州市法院,要求黄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1.8万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向汪某支付赔偿款。保险公司拒赔
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轻型普通货车无营运资格证,符合该保险公司关于保险责任免除的情形之一,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免赔。黄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发表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案发时,轻型普通货车无营运资格证,但其当时处于停放状态,同时参照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关于确定汪某承担70%的责任,黄某承担30%的损害赔偿责任的认定。轻型普通货车是否具备营运资格证与本案事故发生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的辩称理由不予采纳,并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法官说法
该案承办法官周英烈指出,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时,亦应尽到审慎的审查义务,并不能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简单以无运营资格证为由主张免除其所有责任。本案事故发生时,事故车辆停放于辅道内,处于停放状态,而非驾驶操作运行状态,有无许可证书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不会因无营运证书增加车辆的危险性,故综合保险合同约定及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对保险公司的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应理赔。
彭法宣记者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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