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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面粉“表里不一” 作坊主获刑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8-03-18 11:0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昨(17)日,记者从彭州市法院获悉,该院近日通报了一起将国产面粉翻装到进口面粉包装的案件。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王某未经注册商标“风车”商标所有人荷兰米拉尼有限责任公司许可,多次雇用工人将每袋价值100元的国产A品牌马铃薯生粉和B品牌玉米生粉,翻装到荷兰著名“风车”牌生粉包装袋内,以每袋2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以此谋取差价利润。2017年初,王某被彭州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在执法检查中当场挡获。经查,王某共翻包销售“风车”牌生粉共计2326袋,重27224千克,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38713.6元。

经彭州市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因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8万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面粉被依法没收,并上缴国库。

彭州市法院副院长黄基伟介绍,近年来,“驰名商标”大量增多,知识产权领域的刑事犯罪较为突出。本案判决通过罚金刑的充分运用,剥夺了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切实发挥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

◎同步新闻

“新车”有维修记录卖家被认定欺诈

刘先生2012年花费74800元购买一辆“新车”,在保养时却发现该车在购买前存在补漆维修记录。在向卖家申诉无果后,刘先生将卖家诉至青羊区法院,要求对方退还购车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庭审中,原告辩称,汽车不存在维修记录,只是正常维护。经法院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于2012年10月9日报修,客户名称为成都某汽车有限公司即被告,维修措施为右前保险杠做漆。

法院认为,该车进行过补漆维修,存在瑕疵,被告未就车辆的瑕疵向刘先生进行过告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法院认定被告的行为属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书》,被告在期限内返还购车款,并赔偿刘先生购车款金额三倍共计200628元,原告刘先生于期限内退还涉案车辆。

记者王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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