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委托房屋中介代卖房屋,办理房屋买卖手续过程中要求房屋中介代垫6000元评估费,后拒不归还,房屋中介遂将该男子告上法庭。2015年10月28日,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服务合同纠纷。
代卖房屋中介垫付评估费6000元
2015年7月,彭州男子黄伟委托某房屋中介服务部(下简称服务部)代为出售一套价值38万元的房屋,双方未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2015年8月,女子赵丽向服务部表示,欲购买该套房屋。随后,服务部老板周大与赵丽一同前往某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交纳房屋购买保证金40000元。当天上午,黄伟给周大发短信,让周大代为垫付评估费6000元,周大即向其农行账号内转入6000元。
催收无果中介将客户告上法庭
尔后,周大多次向黄伟催要代垫评估费,黄伟均未归还。2015年10月15日,服务部起诉至彭州市法院,请求判令黄伟归还代为垫支的评估费6000元。
2015年12月25日,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部与黄伟之间虽未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但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生效。服务部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代垫的款项,黄伟应归还。
2015年12月28日,彭州市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黄伟给付原告代垫款项6000元。
(案中人名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根据《合同法》第424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的规定,居间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
本案中,房屋中介服务部与黄伟达成的服务合同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居间合同,其中,黄伟为委托人,服务部为居间人。从类型上讲,居间合同为不要式合同,所以,本案当事人双方虽未签订书面的合同,但意思表示一致,居间合同仍成立有效。
根据《合同法》第426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和第427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约定报酬并支付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
本案中,评估费6000元为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且服务部是应黄伟之请垫付,故黄伟应当支付服务部垫付的评估费6000元。
彭法宣 本报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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