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女子受伤住院。经交警大队认定,出租车司机应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该女子认为出租车司机及其任职的某服务公司均应承担违约责任,遂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彭州法院受理了该起出租车汽车运输合同纠纷案件,经依法审理判决被告某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2546.8元。
出租车司机宁某为某服务公司员工,去年,宁某驾驶公司所有的桑塔纳轿车搭乘彭州籍女子柳某时,在天彭镇某路口与右侧同行的一辆自卸货车相撞,两车均受损,柳某受伤住院接受治疗,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宁某应承担事故发生的全部责任。
柳某认为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运输合同履行期间,出租车司机与其公司有合同义务将自己安全送达目的地。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自己受伤,其应承担违约责任。
2015年3月14日,柳某起诉至彭州法院,请求判令出租车司机宁某和某服务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补助金49209.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3930.62元,护理费67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50元,营养费785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共计108855.22元。
在法庭上,被告辩称,因原告主张的是违约责任,案件应该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只对原告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不予赔偿精神抚慰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运输中,旅客登上出租车时运输合同成立并生效,出租车一方负有保证载承工具安全、将乘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等义务。该起交通事故发生在运输合同履行期间,肇事出租车属于服务公司所有,司机宁某为其雇佣驾驶出租车的员工,故出租车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为乘客柳某和服务公司,在履行运输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损,应由被告服务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服务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存在过错的司机宁某进行追偿。因原告主张被告承担违约责任,故对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服务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金82546.8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为什么法院不支持
精神抚慰金?
这起案件中,司机宁某在驾驶出租车的过程中,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乘客柳某受损,根据交警大队作出的认定,其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作为宁某任职的服务公司对乘客柳某还产生了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在出现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受损方可以基于自己利益最佳保护原则,自由选择要求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本案中,乘客柳某最终主张要求服务公司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因此,法院对精神抚慰金不予支持。彭州法 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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