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驾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一美发店时,被突然坠落的外装硫砖砸中,致车辆受损,维修花费16959元。男子将美发店老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车辆维修费。
近日,彭州市法院受理了该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经依法审理,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6959元。
“飞砖”砸坏车辆 车主诉至法院
今年7月3日,彭州男子王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彭州市天彭镇某美发店时,被突然坠落的外装硫砖砸中客车的天窗和右侧玻璃,致车辆受损。王某将美发店老板杨某约至事故现场,杨某向王某出具书面承诺,表示车损由保险公司定损为准,差价由自己承担。随后,王某向派出所报警,民警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处理。派出所接(报)处警登记表记载,民警现场发现王某车顶遗留的硫砖碎片与美发店外装硫砖相似。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进行了定损。
王某花费16959元维修了车辆后,就损失向杨某要求赔偿,杨某拒绝赔偿,王某遂于7月22日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承担因外装硫砖坠落砸中车辆给自己造成的损失:车辆维修费16959元,租车费6000元,车辆损失贬损费8000元,合计30959元。
美发店老板否认 责任由谁承担
该案先后于9月29日、10月8日在彭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王某向法庭提供了派出所接(报)警登记表、杨某出具的承诺书、车辆受损照片、保险公司出具的损失确认书、车辆维修发票等证据。
针对王某的诉求和提供的证据,杨某辩称,自己是被王某骗到事发地,强行签下的承诺书。事发现场没有监控,没有直接证据证实原告车辆是被自己铺面脱落的外装硫砖砸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证据可以认定砸中王某车辆造成损失的外装硫砖系杨某经营的美发店铺面外墙脱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杨某应向王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另外,杨某提供的证据证明其维修车辆花费16959元,但不能证明租车费和车辆损失贬损费的必要性和真实性。故法院于10月12日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责任,在民法通则、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对其作了更为完善的规定。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某一个组成部分以及搁置物、悬挂物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脱落、坠落。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证明自己的损害是因建筑物等设施或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造成,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
彭法宣 本报记者 刘冰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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