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州“天价乌木案”再次开庭庭审。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该案所涉乌木发掘于河道内,被告只是挖掘、保护,并没有实施扣押行为,且该案所涉乌木不属于原告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报讯 (记者 刘云飞)1月16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彭州“天价乌木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公开开庭审理。经审理,法庭驳回吴高亮关于乌木权属问题的诉讼请求,驳回吴高惠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吴高亮、吴高惠诉请:1、确认被告从二原告承包地中运走并扣押7件乌木的行政行为违法;2、确认孳息于二原告承包地并由原告发现发掘的7件乌木为原告所有;3、被告通济镇政府立即向二原告返还7件乌木;4、被告通济镇政府赔偿因其不当保管致乌木损毁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0000元。
被告通济镇政府辩称,该案所涉乌木发掘于河道内,被告只是挖掘、保护,并没有实施扣押行为,且该案所涉乌木不属于原告所有,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法院查明,2012年春节期间,吴高亮在彭州市通济镇麻柳河17组河段发现一根露出河滩约10多厘米的木桩,遂雇佣挖掘机开始发掘,因发掘难度较大,持续数小时,发掘未果。2012年2月9日23时许,通济镇派出所接到群众关于通济镇麻柳河有人采挖砂石的举报。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麻柳河通济镇17组河段的河道中间被挖出一个大水坑,水坑中直立一根木桩,现场附近有挖掘机,但是没有发现挖掘人员。通济镇派出所遂通知通济镇政府,通济镇政府组织相关人员控制现场。2月12日至23日,通济镇政府在水坑中直立木桩的周围发掘出地下埋藏木材6件(树干2根、树桩1个、树节3节),在距水坑中直立的木桩约200米处的上游河道内发掘出地下埋藏木材(树桩)1件。原、被告均确认对该案所涉地下埋藏木材曾分别邀请专家辨明为乌木(阴沉木,下同)。通济镇政府将发掘出的乌木存放在通济镇客运站内。
法院认为,吴高亮和通济镇政府双方现场勘验时指认的乌木发掘位置基本一致。原告吴高亮的承包地与乌木发掘地相隔较远。原告吴高惠名下编号为0026号的承包地虽与发掘6件乌木的河道相邻,但0026号承包地与河道之间有自然河岸相隔,且河岸与河道具有明显落差,该6件乌木的发掘地经当地村组干部和彭州市水务部门现场确认,并结合通济镇农村承包地实测确权公示图及通济镇产改影像图的标示,位于河道管理范围,不在原告吴高惠的承包地范围内。对于上游河道内发掘出的1件乌木,当事人双方均认可不在二原告承包地范围内。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法院认为该案存在原告部分诉讼求请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以及原告之一吴高惠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等需要先行裁定解决的程序性问题。经审理,法庭驳回吴高亮关于乌木权属问题的诉讼请求,驳回吴高惠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将对吴高亮的其他三项诉请继续审理,并就通济镇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应当返还乌木并赔偿损失,依法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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