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1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了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教培机构被迫关闭
老板申请个人破产清算
据了解,该案件当事人呼勇原在深圳某商场内经营教育培训机构。受商场倒闭影响,培训机构不得不关闭,导致呼勇负债480余万元。2018年,呼勇卖掉其唯一住房,实际收款260万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但至今仍负债100余万元。呼勇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自2013年离异后独自抚养女儿。
呼勇表示:“经营的过程中,我的房东出现了倒闭破产,这也导致物业对我们整个一层楼断水断电。因为我当时做得稍微有点大,租金也比较高,断水断电以后,我就一夜之间不能再经营,这种情况下就出现断崖式巨亏,所以就导致负债过重。”
今年6月9日,呼勇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清算申请。深圳中院认定呼勇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的条件。11月8日,深圳中院将文书送达呼勇手中,正式裁定宣告其破产。自宣告破产之日起,呼勇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内,呼勇需接受破产管理人和破产事务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债务。
免责考察期满后,深圳中院将根据呼勇考察期间表现,裁定是否免除未清偿债务,解除限制行为。
律师解析:
个人申请破产后,不用还债了吗?
在此之前,我国仅有企业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还未正式列入。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2021年3月,《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实施,成为我国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条例实施后,个人破产重整、和解程序首案均已裁定,呼勇案便是深圳中院裁定的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件。
那么,个人申请破产后,是不是可以不用还债?会不会影响债权人利益?
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德怡分析称:“在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前,个人的债务如果进入到法院执行程序,只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无期限地强制执行,直到这个自然人死亡。而个人破产制度实施之后,法定考察期满后,剩余债务将被清零。这肯定会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在全国尚未建立统一的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形下,作为律师,提醒各位当事人要特别注意相关案件的管辖权。” 成都商报-红星新闻记者 俞瑶 余冬梅 综合自央视财经、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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