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网传成都环球中心出现的少数人群拒绝配合执行疫情防控措施,逃避检查的行为将如何处理?昨(9)日,记者就相关涉疫法律问题采访四川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坤。
王坤说,首先应该明确,每位公民都有义务配合相关疫情管理防控措施,在做好个人防护措施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和人员做好检疫、消杀、核酸检测、流调、隔离等工作。其次,就行政法行政管理角度而言,依法实施的疫情防控管理措施,管理相对人不服从、不配合、不执行管理防控措施,扰乱疫情防控公共秩序行为的,均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例如不参加统一组织的核酸检测的;拒不配合健康信息核查、身份登记规定的;出门不戴口罩,不听劝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的;封控、封闭小区的居民擅自外出、聚集的;居民违反规定外出参加打牌、餐饮等聚集活动的;返川、入川人员不接受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等等。
王坤表示,凡有下列行为的,均已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阻碍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封闭医院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拒绝、妨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责的;返川、入川人员不接受体温检测和排查工作,未如实说明人员接触情况,未按要求进行隔离医学观察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新的案例是:成都市金牛区李某和银川市牛某,均因隐瞒在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存在引起新冠肺炎疾病传播的严重危险,依法被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提醒大家引以为戒。
本报记者肖盛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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