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机动车排放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科学合理调控城区道路交通流量,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发布城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9月1日起,全天24小时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的货车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区域。
二、自2021年6月10日起,开始施行以下规定:
(一)外地籍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内和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以南、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二)悬挂大型汽车号牌货车,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禁止通过收费站及互通立交驶入成都绕城高速(G4202)。
(三)川A籍货车,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禁止在三环路(含)至成都绕城高速(G4202,不含)之间区域道路行驶。
(四)川A籍货车,每日7∶00至21∶00,禁止在三环路(不含)以内区域和高新南区[三环路(不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行驶。
三、以下车辆不受限制
(一)悬挂新能源汽车号牌货车。
(二)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中国邮政专用车。
四、确需入市车辆
确需在禁行区域内通行的川A籍燃油、燃气货车(国IV及以上排放标准),可在“蓉e行”上办理《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具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一)达到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的货车,可办理“全时段通行码”,允许全时段通行。
(二)达到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的货车,可办理“平峰时段通行码”,允许在每日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的时段通行。
五、货车在道路行驶时,须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具体指示行驶。
六、其他通行规定
(一)建筑垃圾运输车、危化品运输车通行政策按相关规定执行。
(二)遇大型活动、道路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应级别启动时及其他情况需调整交通管理措施时,以公安机关发布的相关通告和执勤民警的指挥为准。
七、相关政府部门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和道路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将适时对货车通行的区域和时段等进行调整,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八、违反本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原有通告与本通告不符的,以本通告为准。
十、本通告有效期从2021年6月10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附件: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
成都市公安局 成都市生态环境局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6月2日
附件: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办法
为支持新能源货车在本市的推广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成都市2021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行动方案》等有关规定,针对暂无成熟新能源货车适配车型,经认定确需使用燃油、燃气等能源驱动货车运输的,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申领车辆范围及需求确认部门
本办法适用于须进入《关于对部分货车采取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的燃油、燃气货车禁限区域,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和生产生活物资运输,但暂无成熟新能源货车适配车型的以下货车:
(一)混凝土运输车、预拌砂浆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冷链运输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三)三绿工程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商务局。
(四)园林绿化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公园城市建设管理局。
(五)市政执法、作业车,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六)生活垃圾运输车(总质量12吨以下车辆的注册登记时间须在2020年8月4日及以前),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七)各部门会同经信部门共同认定的其他燃油、燃气货车[核定载质量须在5吨(含)以内],需求确认部门为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二、通行码使用区域
取得《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的货车允许按规定时间在以下区域行驶:
(一)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剑南大道(含)、天府五街(含)、天府大道中段(含)、天华二路(含)、世纪城南路(含)、世纪城路(含)、世纪城东路(含)、科华南路(含)合围区域]内的所有道路。
(二)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
三、通行码类型
(一)全时段通行码
全天允许在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通行。
(二)平峰时段通行码
每日早晚高峰时段(7∶00至9∶00、17∶00至19∶30)以外,允许在高新南区绕城外区域、成都绕城高速(G4202,含)以内区域通行。
四、申领条件
机动车所有人,其申领的货车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川A籍货车;
(二)车辆在申领时须处于检验有效期内;
(三)车辆无未处理完毕的交通违法记录;
(四)尾气排放要求
1.申领全时段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2.申领平峰时段通行码的车辆应达到国I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3.生活垃圾运输车申领全时段通行码与平峰时段通行码均应达国V及以上阶段排放标准;
(五)市政作业车只能申领平峰时段通行码。
五、通行码有效期
《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有效期从电子通行码生效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止。
六、申领程序
(一)机动车所有人向需求确认部门提出申领需求的,需求确认部门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录入“蓉e行”平台,转市公安局交管局继续办理;核实未通过的,由需求确认部门告知申领人。
(二)市公安局交管局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实确认,核实通过的发放《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核实未通过的,由市公安局交管局告知申领人。
七、《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管理机制
(一)取得《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的货车,经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抽测尾气排放不合格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待维修复检合格之后,按程序再次申领。自第一次取得《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起,本年度以内累计2次监督抽测不合格的,从撤销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取得《成都市货车电子通行码》的货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该车电子通行码;从撤销之日起一年以内,不得重新申请:
1.未按申请用途从事货物运输的;
2.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
3.累计有5次及以上交通违法行为未处理,且在30日内未接受处理的;
4.违规装载危化品的;
5.发生酒驾、醉驾、毒驾违法行为的。
八、从2021年起,成都市根据新能源货车适配车型的不断增加,将逐步取消燃油、燃气货车电子通行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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