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5月25日早上9时30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名誉权侵权案在成都互联网法庭在线开庭审理。该案也是成都互联网法庭自5月1日正式受案运行以来的首案。
而首案庭审背后,则是一次互联网技术与线上审判深度融合,真正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根据庭审双方的激辩,焦点集中在被告针对小米电视、小米手机等发布的网上言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上。经过近两个小时庭审,该案未当庭宣判。
法庭内,原被告座席被一块高清电子屏取代,双方代理人在屏幕另一端的摄像头前落座,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各个庭审环节均在这一块屏幕上流畅而清晰地进行着。
原被告“云端”激辩 小米向网络大V索赔100万
2021年5月25日上午,成都互联网法庭自5月1日正式受案运行以来,首起案件正在庭审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名誉权侵权。
法庭现场,原告律师称,被告在微博上转发评论了针对小米电视的虚假信息,“**网太会玩了,直接火烧背板,小米电视轻松点着。”同时,2020年被告还发布了关于小米手机的虚假内容微博。原告律师诉讼请求:判定被告刊登致歉声明,判定被告赔偿100万元。被告律师辩称,相关转发评论是自身消费体验,不存在借机诋毁一说。
记者从双方出示的证据中,找到了被告张某某的微博账号,显示为知名数码博主。
账号显示,该博主粉丝量为42万,最新一次更新微博是在25日上午9时14分,发布了关于华为鸿蒙手机的相关内容。
在该数码博主微博中,小米、华为等都是高频词汇。在开庭前一日,被告通过微博发声:“生是自由,不只活着。”下方不少网友得知了小米起诉博主的事,也在询问博主,博主都没有回应。
记者尝试联系博主,截至记者发稿时,尚未得到回复。
经过近2小时庭审,成都互联网法庭运行以来的首起案件庭审结束。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被告针对小米电视、小米手机等发布的网上言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25日不当庭宣判,宣判时间另行通知。
当事人情绪预警系统可及时掌握诉讼参与人的情绪波动
记者现场直击了该次庭审。区别于以往的传统庭审,审判长、审判员正坐,正对着的是一块高清电子屏幕,双方代理人在屏幕另一端的摄像头前落座。在屏幕上,还会实时显示当事人的当前心率、呼吸速率及紧张程度。
而从宣布法庭纪律开始,到之后进行的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以及庭审笔录的确认等,各项环节均全程通过网络进行。庭审结束后,法官只需轻点鼠标“休庭”即可。原被告双方,全程都不需要出现在法院现场。
记者还留意到,庭审现场,原被告的声音、图像、和微表情也都一清二楚,网络十分流畅,法官与原被告三方的对话也均无卡顿延迟现象。
传统法庭中的书记员未出现在现场,却并未影响庭审笔录的记录。这是如何实现的呢?对此,张艳秋介绍,在互联网法庭中,书记员可不参与庭审,因为现场设置有语音识别系统,该系统可自动生成庭审笔录,这也是互联网法庭的一项“黑科技”。
其实,“黑科技”还有不少。庭审大屏中出现的原被告双方的心率、呼吸速率及紧张程度的数据则来自于另一辅助系统——当事人情绪预警系统。张艳秋介绍,该套系统可以辅助法官在线上庭审中也能及时掌握诉讼参与人的情绪波动,控制庭审节奏。
张艳秋同时介绍,由于全程通过线上开庭,原被告也无需提交纸质材料,文书也将电子送达,实现了诉讼流程无纸化。
在成都互联网法庭的一楼大厅,记者还留意到一间不足10平方米的“5G互联网法庭”和一台特殊的电子装备“微法亭”。在“5G互联网法庭”内,利用一块电子平板即可控制现场的灯光设备,一台电脑即可调动各方摄像设备,在一专门的开庭系统内可调动各方证据、记录庭审笔录、进行实时录音录像等。而“微法亭”内的设备,当事人或法官只要坐在设备的电子屏幕前,根据操作即能完成各项诉讼服务。
律师庭审体验 便捷、高效、证据展示非常充分完备
庭审结束后,红星新闻独家联系上了原被告辩护律师。通过网络来完成庭审过程,作为当事人感觉如何呢?
■原告辩护律师之一、四川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超
“我非常喜欢这种方式,非常便捷。无论是24日的庭审会议,还是说25日的开庭,整个证据的出示和举证,双方对于证据的浏览以及获取的方式都非常便捷。按照传统的审判方式,所有的证据,我们是需要去复制或者拷贝的。现在用这种方式,我们在系统里就可以看证据,证据展示是非常充分完备的。”
“便捷主要体现在几方面,一是立案方面非常便捷,24小时都可以在网上立案,不会像以前我们必须在上班时间才能立案。二是整个文书送达、程序性事宜走完也非常便捷,因为所有都是通过电子送达来完成。所以说我们这个时效性是能够及时保证的。第三,我认为更高效。因为是在远程审理,作为律师或者法官,一来我们律师可以避免很多在途时间,二来我们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跟法官留更多的空间和时间在互联网上进行沟通。”
成都互联网法庭的出现,本身就是好事。“我个人认为对于律师也好,还是对咱们老百姓也好,都是给予了极大的方便。随着区块链、5G等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我认为这应该是一个大的趋势,确实是在给老百姓办实事。”
■被告辩护律师之一、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衍
“我觉得挺新颖的,我本人也是第一次在成都进行互联网上的开庭。同时我觉得更便捷了,可以减少一些路途上的成本。法院也想得很周到,一直派技术人员做现场的协调。包括保持现场的稳定性等都很到位,安排技术人员陪同,有任何问题都能随时沟通。”
第一案背后
互联网法庭意义不凡
四川数字经济发展处于西部首位
有强烈的互联网审判的司法需求
成都互联网法院的设立有何特殊背景和意义呢?
对于法庭的设立,张艳秋表示,四川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处于西部第一位,有强烈的互联网审判的司法需求,目前成都互联网法庭也是中西部地区第一个集中管辖互联网案件的专业法庭。成都互联网法庭的设立将为四川打造数字经济发展高地,探索“数字中国”,依法治理“四川模式”贡献互联网司法力量。
成都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宁表示,成都互联网法庭的设立有其必要性,“四川数字经济正高速发展,当下也是互联网的时代,司法审判工作也需要去顺应时代要求,去拥抱互联网时代,在互联网技术与司法审判间找到完美的结合点。可以说只要有网络、有摄像头,随时都可以进行庭审。”
互联网法庭最大特点
“只要有网络即可完成诉讼”
互联网法庭的最大特点是什么?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艳秋表示:“只要有网络即可完成诉讼。”
张艳秋介绍,在传统审判中,当事人需要多次往返法院才能完成立案、递交材料、开庭、调解、领取文书、申请执行等环节。而在互联网法庭,案件的起诉、调解、立案、应诉、庭审、送达、申请执行等诉讼环节均可在线上完成,只要有网络,当事人可以足不出户,“互联网技术与线上审判深度融合,真正实现数据多跑路、当事人少跑腿”。
一问一答
如何在成都互联网法庭打官司?
管辖区域有哪些?
成都互联网法庭跨行政区域集中管辖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互联网案件。
哪些案件该到互联网法庭打?
(一)通过电子商务平台签订或者履行网络购物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二)签订、履行行为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网络服务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三)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四)数据交易合同、网络虚拟财产交易合同纠纷;(五)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六)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购买的产品,因存在产品缺陷,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而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七)因行政机关作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互联网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等行政行为而产生的行政纠纷;(八)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其他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如何申请立案?
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入电子诉讼平台申请立案:
方式一:进入电子诉讼平台:
https://sspt.ctyscourt.gov.cn/login?fy=3184
方式二:关注“成铁第一法院”微信公众号,点击诉讼服务,进入电子诉讼平台。
方法三:线下办理。
成都互联网法庭诞生记
成都互联网法庭于2021年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设立,集中管辖成都、德阳、眉山、资阳四市辖区内应由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2021年4月9日,成都互联网法庭正式揭牌并入驻天府中央法务区。
5月1日,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辖区内互联网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内设机构成都互联网法院,正式开始受理“成德眉资”四市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互联网案件。
5月6日,首案立案。原告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小米公司”),被告为新浪微博数码博主、网络大V张某某。原告诉称,2020年,被告在网络中发布的针对小米电视、小米手机的负面言论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小米公司的社会评价,侵犯了小米公司的名誉权。
5月25日,该案开庭,并宣布择日宣判。
专家点评
■成都理工大学教授 刘宁
科技使诉讼
更加便捷
此次成都互联网法庭的在线庭审与传统开庭是有很大区别的,“最直观的就是我们看到,当事人不用到法院来,只要有网络,就可以实现跨越千里的庭审。大大减轻了当事人往来法院的时间和交通成本,科技使诉讼更加便捷。”
■四川师范大学法学院
党委书记、教授 唐稷尧
网络空间言行
要符合基本道德规范
虽然网络空间具有特殊性,但从本质上讲,网络空间依然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部分,是传统现实空间的延伸与拓展,网络空间的言行依然要符合社会生活的基本道德规范,遵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指引与法治原则。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 王竹
名誉权该如何界定?
名誉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社会评价,名誉权就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保护自己的名誉不被以侮辱、诽谤等方式加以丑化的权利。民法典人格权编对公民个人的名誉权进行了详细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红星新闻记者 杜玉全 颜雪 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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