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后,肇事司机、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基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达成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履行赔付义务后,司法鉴定机构认定肇事司机负全责,肇事司机也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刑。死者家属随后将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原来达成的赔偿协议。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一审判决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成都中院二审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赔偿协议达成后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推翻
2019年12月12日7时20分许,成都市新津区居民陈某驾驶小车从乐山市市中区水口镇周陆坝村往大渡河大桥方向行驶,当行驶至乐峨大道红专村路口时,与骑行人力三轮车横过人行横道的徐某云相撞,造成徐某云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徐某云被送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同日死亡。2020年1月10日,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徐某云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1月15日,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陈某与徐某云的儿子万某亮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协议约定,三方确认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对徐某云的死亡赔偿损失30.7万余元,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就此一次性了结。随即,保险公司履行了协议的赔付义务。
2020年3月16日,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就当事人(徐某云)的行为方式委托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2020年3月21日,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事故时,当事人(徐某云)是处于推行无号牌人力三轮车的状态。
2020年3月,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乐山市市中区检察院向乐山市市中区法院提起公诉。检察院指控:根据现有证据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全部责任。遂于2020年3月30日判决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
死者家属起诉要求撤销原有赔偿协议
2020年11月,陈某的3名子女万某亮、万某军、万某红将陈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成都市新津区法院。万某亮等认为,因交警认定的错误事故比例,使自己基于重大误解签订了三方协议,导致各项损失未获得足额赔偿。陈某对万某亮三人要求撤销三方协议的诉求没有异议。保险公司辩称,早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并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自身也及时履行了赔款支付,因此三方协议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万某亮等主张撤销三方协议的请求是否支持,二是万某亮等主张的各项损失应如何计算。对于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交警部门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法院在审理陈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件中纠正,确定陈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在签订三方协议时事故责任认定未被纠正,且协议内容已履行完毕,故万某亮等主张签订三方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没有事实根据,要求撤销的理由不成立。对于第二个焦点,法院认为,三方协议是基于陈某承担主要责任而确定的赔偿数额,由于陈某承担事故责任被纠正,导致万某亮等因徐某云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未获得足额赔偿,应当予以纠正。
新津区法院判决陈某应全额赔偿,保险公司在承保的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在扣减之前支付的赔偿款后,保险公司还应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2万余元。
保险公司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
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因一审法院在认可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却判决自己赔偿交通事故赔偿款,系重复赔偿,遂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审理认为,陈某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陈某与万某亮签订的三方协议的赔偿金额系基于陈某主责、徐某云次责所达成。其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认定徐某云承担次要责任的事实依据已被推翻,所以万某亮等要求撤销三方协议的主张成立。近日,成都中院对该案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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