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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众号侮辱诽谤他人 法院这样判……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乱说话”将构成违法犯罪

来源:成都日报 2021-04-25 01:34   https://www.yyb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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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媒体产生以来,人人都可以发声,人人都可能是社会关注的主角。相比正式媒体,自媒体的发言更加自由、主观,但是,言论自由并不代表自媒体可以随意陈述、评论,语言怪诞、大胆出位、博人眼球,更有谣言、人身攻击等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在公众号这样的自媒体中表达,性质可就变了,严重时将构成违法犯罪。

近日,青羊法院审理了一起颇受关注的网络名誉侵权案件,罗碧珍在自己经营的微信公众号内“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从而被推上了被告席,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罗碧珍在其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七天发布向原告三人赔礼道歉的信息,致歉内容由法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华西都市报》刊登判决书主要内容;被告罗碧珍向原告三人每人支付精神抚慰金2000元;被告罗碧珍向原告支付因制止侵权行为而支付的合理开支19699元。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没有提出上诉,目前,该案件刚刚生效。

公众号上侮辱诽谤他人

法院判道歉和赔偿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8月,一篇描写成都某单位的“××风月情事”的文章发表在罗碧珍经营的公众号“三颗药”上,经公证处公证,文章主要内容涉及成都某单位“全员竞聘”违规提拔,单位某领导与女下属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等,且文中详细描述了涉及人员的姓氏、身材、职位等特征。截至删除,文章的阅读量为3430次。

今年初,文中涉及的人员张某等三人向青羊法院提起诉讼,三人认为,罗碧珍的文章虽然没有指名道姓,但描述指向性明确,文章编造虚假内容,使用大量有侮辱、诽谤性质的文字进行名誉诋毁,并通过网络平台广泛散布,破坏了三人的个人形象,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严重侵犯了名誉权,诉请法院判决对方道歉并恢复名誉,支付精神损害赔偿和合理开支等费用。

审理中,被告罗碧珍表示文章并非自己所写,且已经删除,但是拒绝提供撰稿人的姓名。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享有名誉权,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进行侵害,涉案文章指向明确,捏造不正当男女关系,捏造在全员竞聘中存在违规违法行为,丑化了张某三人的人格,导致三人社会评价低下,侵犯了三人的名誉权。“不仅严重侵犯了个人名誉权,同时给所在单位开展的深化改革工作造成了负面影响,给单位的良好公众形象造成了不利影响。”根据《民法典》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判决结果如上。

立案到宣判用时53天

最快时间还受害人公道

俗话说,“造谣一张嘴, 辟谣跑断腿。”相比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的传播速度更快、影响范围更广,带有侮辱、诽谤性质的言论一旦通过网络媒体进行传播,对于被侵权人的伤害将更大,因此,网络时代的谣言绝不能姑息。

案件宣判后,记者采访了这起案件的原告律师: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海亮、陈逸萱。两位律师表示,该案被告通过自营的微信公众号平台散播侮辱、诽谤言论,阅读量高达数千人次。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根据他们了解到的实际情况,罗碧珍的网络侵权行为给三位被侵权人的家庭、工作均造成了严重伤害。值得欣慰的是,案件起诉后,法院高度重视。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和规范,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名誉侵权类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基本会适用简易程序在三个月内进行审结,足以看出人民法院了解受害人想要维权的急迫,因此法院对于名誉侵权类案件非常重视。这起案件,从立案到判决仅用时53天。“作为代理人,我们的直观感受就是造谣行为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法院依法严肃追究造谣者的责任,尽快还受害人一个公道,案件审判效率和判决质量均非常高。在此,我们也呼吁每一个被侵权行为伤害的人都拿起法律武器坚定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绝不能让造谣者逍遥法外。”

虚拟的网络

从来不是法外之地

近年来,网络上名誉侵权案件屡屡发生,网络空间尽管是虚拟的,但是网络行为的作用和影响却是现实的。利用互联网辱骂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彰明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甘勇表示,今年施行的《民法典》将名誉权作为人格权编的核心内容之一,从保护的内容、方式等方面作了全方位、细致化的规定,既彰显了中国特色的人格权保护价值取向,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人的名誉权受到法律保护,在人人都可以成为媒体的年代,更应该注重对他人权利的保护,除了民事责任,散布谣言、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被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此外,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我们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切勿因一时情绪,让自己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截至记者发稿,被告罗碧珍已经按照法院要求,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

■网友声音

法律不会姑息 我们也不会忍气吞声

去年,某明星的工作室发布维权声明:网络空间开放平等自由,但是言论的自由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每个人都应该为自己的言论负责……

声明发出后,立刻得到了网友的一致赞同。

网友“胖达带你灰”表示,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谨言慎行,正义永远不会迟到。

网友“再说”表示,拒绝造谣,支持维权。

记者发现,面对网络造谣、侵害名誉权等行为,市民以及网友均表示非常痛恨。此前,某明星名誉侵权案胜诉,网友和粉丝均直呼“大快人心!”

网友发帖称,网络上属性不明,各种声音层出不穷,其中有真有假,仅仅针对恶意抹黑他人的行为,就让人愤恨。一个公众号的经营者,本身就拥有一定量的粉丝,任何一条发送出来的推文都有可能产生非常大的传播力以及影响力,利用网络世界的虚拟“作恶”是非常不齿的行为。

“法律不会姑息,我们作为受害者,也不会忍气吞声!”网友们表示。

■相关案例

男子网上造谣

法院:“全网”道歉 不准屏蔽不准删

去年9月,在金堂工作的李某邀约他人到巫某家讨要工程欠款,在双方的争执中,巫某的父母受了伤。

9月20日,巫某在抖音发布“以李某为首黑恶势力……而且带着打手经常吃保护费”等夺人眼球文字的视频,还在金堂论坛上发了一条标题为“金堂黑恶势力”的帖子,文字内容与抖音上的发布一致,并链接上述抖音视频。3天下来,该帖子就被点击阅读5171次,还收到了5条评论,2次点赞。

事实上,根据金堂公安调查,李某并没有涉黑涉恶的犯罪事实。

工程款没要着,还被称作“黑恶势力”,李某因名誉权受损向金堂法院提起了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巫某在未经司法机关认定的情形下在网络交流平台发布不实信息的行为对李某的名誉权造成了损害,虽然已经删除,但是5000余次的点击浏览传播,给李某造成了不良影响。

2020年4月17日,法院判决巫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县级报刊上刊登向李某的道歉声明,并将刊登内容发布于金堂论坛、微信、抖音公众网络交流平台。

判决生效后,因巫某一直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最终,巫某手写道歉信发布在微信朋友圈、抖音、金堂论坛等网络平台,且不得屏蔽任何人,同时24小时内不得删除,通过在网络公众平台赔礼道歉方式以消除巫某给李某带来的负面影响。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本报记者 晨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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