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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你单位原职工曹群华诉未给其足月购买社会保险费一事,经查你单位应补缴2014年9月至2016年12月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为113,421.00元以及滞纳金(标准为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 最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以系统核定的基数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以及省市有关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社会保险稽核意见书》([2020]31号)。请你单位自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来我局(成都市青羊区金丝街8号A座7楼702室,电话:86933586)领取,并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如逾期未来领取,我局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成都市青羊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2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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