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下列商家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下表所列物品,均涉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不合格商品。案发后,当事人未按规定到我局接受调查。现请下列财物的权利人或权利相关人在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我局认领并接受调查、主张权利、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无人认领,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理。
成都市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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