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2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成都法院民商事裁判文书有新变化。据了解,2018年7月,成都中院印发《关于随案送达的通知》,要求在向民商事案件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调解书时,一并送达《不履行生效裁判司法风险告知书》。经过两年多的探索与实践,近日,成都中院再次推行裁判文书改革。
自11月1日起,成都法院发出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一审判决书、调解书,二审判决书、调解书将在相关裁判文书末、审判组织署名前增加督促自动履行提示内容,对不履行生效裁判的后果予以警示。
据悉,此次调整中,成都两级法院相关裁判文书尾部,落款前将增加内容为“本案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裁判文书等生效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同时,将告知当事人不履行生效文书的后果,督促当事人自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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