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刘冰玉)王某被同事检举违法行为后离职,随后,他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1.2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审结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判决王某所在公司支付王某3天工资2782元。
仲裁:公司应付41万赔偿金
王某系某甲公司负责销售工作的一名员工,2017年6月7日,该公司收到一封其他销售人员提交的检举信,反映王某的违纪违法行为。同月12日,某甲公司对王某作出停职处理的决定。王某于6月下旬向某甲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申请辞职。7月期间,王某先后多次到公司,要求给出停职调查的调查结果,并询问公司对其提出辞职的处理意见等。
8月上旬,某甲公司通过内部审批系统办理了王某的离职手续,并在当月15日,以短信形式通知王某离职手续已审批办理完毕。“离职风波”并未就此结束。8月14日,王某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某甲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1.2万元等。
在仲裁程序中,王某否认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并称报告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字迹。后经相关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报告上的签名与送检样本上王某的签名的确不是同一人所写,鉴定费2200元由王某垫付。2018年4月初,仲裁机构裁决某甲公司一次性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6.3万元、未休年休假工资2782元及其垫付的鉴定费2200元等。
法院:用人单位不构成违法
某甲公司不服仲裁裁决,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其不需向王某支付任何费用,并在当年10月就王某收受经销商钱款、索取商业贿赂等行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王某因涉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被逮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被某甲公司停职调查后,其向公司提交了辞职报告,虽后经鉴定该报告的签名并非其本人笔迹,但相关的证人证言以及公安机关提供的询问笔录等,均证明了王某到公司提交报告要求离职的事实。
该案中,报告上签名虽不是王某笔迹,但并不影响其提交离职申请的行为和申请离职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王某离职并非其所在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其先提出申请,公司批准,双方协商解除,并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也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其所在公司依法不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上述字迹鉴定意见未被法院采纳,依法应由王某承担不利后果,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王某在2017年度有3天未休年休假,其所在公司应支付该3天的工资2782元。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成都中院二审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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