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陈睿记者刘冰玉)8月31日,记者从成都中院获悉,该院印发了《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下称《预重整指引》),旨在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成都中院介绍,《预重整指引》将会更好地服务成都市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化解破产重整识别难问题,降低重整案件审理成本,缩短审理周期。
记者了解到,《预重整指引》对预重整的条件和启动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预重整的债务人一般应是具有相当规模和影响的债务人,明确了预重整启动条件和债务人书面承诺履行的义务。特别规定了全市两级法院要中止对进行预重整企业的执行和保全措施。明确了预重整管理人推荐中主要债权人的界定;明确了预重整管理人的指定方式、具体职责、报酬确定和预重整费用支出。规定了预重整的期限一般为3个月,最长不超过5个月。《预重整指引》以无缝衔接为手段,固定预重整成果转换。一是程序衔接,经过预重整摸排后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重整申请裁定,不再另行出具决定终止预重整程序。二是方案衔接,裁定受理重整申请后,可用预重整期间达成的重组方案作为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审查批准,避免重复劳动,节约时间。三是管理人衔接,对受理重整申请的,可将预重整管理人作为重整案件管理人,并明确了转换条件,该管理人不再对预重整期间的劳动另行计付报酬,节约时间成本和管理人费用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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