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曾昌文)近日,成都市龙泉驿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判决了该区首例涉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晏某某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同时,晏某某需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并支付赔偿金49920元。
晏某某原系龙泉驿区某火锅店股东、厨师。为提升火锅口感,晏某某将用过后的火锅底料收集后用过滤网去除杂质,对回收的废弃油脂进行加热,油水分离后得到“老油”,之后再加入各种香料、高味剂制成新的火锅锅底。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现场挡获了正在熬制老油的晏某某,查扣制好的老油90余公斤及作案工具。截至被挡获时,该火锅店的营业清单上显示,共销售含有老油的锅底104笔(每笔消费锅底48元),合计共计4992元。
龙泉驿区法院审判认为,被告人晏某某的行为不仅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侵害了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的安全和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晏某某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主动具结悔过、认罪认罚,并于判决宣告前主动支付了赔偿金499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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