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周靖 综合报道
8月23日,一则“两名医学生跪地救人无效却遭恶评”的消息在网上引发热议。在大多数网友对二人的救人行为表示赞赏时,却有网友恶搞、吐槽、造谣:“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名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这条留言,甚至还获得了超过6万人次点赞。一时间,这段调侃让很多人感到寒心、愤怒。
昨(24)日,救人学生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我们做了自己应该做的事情,问心无愧!
近年来“见义勇为反被坑”的痛心事件时有发生,这样的事例不但令人心寒,还客观上使很多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对此,法律能为他们做些什么?记者采访了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曾文忠。事件
医学生救人无效遭恶评
8月14日晚,湖南常德火车站内,乘客们如潮水般涌进检票口。就在通往列车的天桥上,一名中年男子突发疾病倒地,不省人事。
据车站副站长介绍,这名晕倒的男子是一人出行,身边没有人陪同。危急关头,车站工作人员和过路乘客纷纷出手相救。前往成都参加考试的两名女医学生彭婕婷和陈家利,见状毫不犹豫地停下脚步,一直为倒地男子进行心肺复苏和人工呼吸,直至救护车到达。
据了解,彭婕婷和陈家利二人是成都中医药大学硕士研究生,今年毕业。读研期间在医院轮岗实习也参与过不少次急救,一看到昏迷男子的状况,就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其实我们看到他的时候,情况就已经很不好了。”彭婕婷回忆起当天的情况说,“他穿了一件蓝色条纹短袖衬衣,我解开他的衣领,用手触摸了他的颈动脉,但是感觉到他的脉搏跳动非常微弱,而且呼吸微弱,说明生命体征已经不太明显。”
监控显示,120急救人员赶到现场将倒地男子抬上担架后,两名同学才默默离开。在转身离开现场的瞬间,两人忍不住抽泣起来,并用手臂遮挡住眼睛,不停抹泪。
这时候,她们所乘坐的列车早已发车。在车站工作人员的协助下,两名同学改签了车票,于一个多小时之后离开常德,返回成都。
两名同学救人的视频迅速在网络上传播,就在众人为两名学生的行为点赞之时,却有网友恶搞、吐槽、造谣:“次日男子家属把两名学生告上法庭,原因是两名女生没有行医资格证,这剧情怎么样。”这条留言,甚至还获得了超过6万人次点赞。
一时间,这段调侃让很多人感到寒心、愤怒。声音
真的会被告上法庭吗?律师:见义勇为不承担法律责任
很多人在愤怒之余也产生了疑惑:没有行医资格证,救人无效,真的会被告上法庭吗?“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曾文忠表示,在本案中,两名学生虽然没有行医资格,但她们并不是以医生的身份在执业场所(如:医院)进行医疗活动。两名学生所进行的心肺复苏术,也不是只有专业医生才能进行的抢救行为。所以,两名学生的行为属于法律上的见义勇为,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即使抢救无效,也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也有同样规定。
曾文忠还指出,一般情况下,对于被抢救者突发疾病等情形,法律没有强行要求旁人有必须救助的义务,“见死不救”只是道德谴责的对象。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当事人对被抢救者负有法律上的救助义务,如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职务或业务上的义务,如消防员、医生的救助义务;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如承诺救助某人;先前行为产生的义务,如张某将别人的未成年小孩带出玩耍,发生意外,则张某对小孩负有救助义务。“当然,履行救助义务的前提是当事人有履行能力,毕竟‘法不应强人所难’。”曾文忠告诉记者,如果施救不当,施救者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不能一概而论。如果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施救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也是对社会上见义勇为行为的一种鼓励。
“键盘侠”就能随便“发难”?律师:恶评影响他人权益或侵权
两名姑娘没有救人成功,心里本来就够难受了,竟然还有人借机“发难”。
有评论指出,对于“键盘侠”,不能止于谴责声讨。法律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如果故意利用网络造谣、传谣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尚不构成犯罪的,要受到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
对此,曾文忠表示,根据目前的证据,暂时不能认定为对两名女生进行人身攻击、恶意诋毁。如果当事人的评论确实影响到了其他人的民事权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令人欣喜的是,遭恶评之后,两名女生先后获得逝者家属与学校的鼓励。逝者家属称,人没有抢救过来不怪两名女生,“虽然人走了,但必须要感恩”。她们就读的成都中医药大学也迅速做出回应,认为“两名学生以自己实际行动践行了医学生誓言”,拟在新生开学典礼上授予两名同学校长特别奖,彰显仁爱精神,也以此教育入学新生。
还敢伸出救助之手吗? 律师:法律保护见义勇为
近年来“见义勇为反被坑”的痛心事件时有发生,这样的事例不但令人心寒,还客观上使很多人面临道德选择时知难而退,不敢及时伸出救助之手。“见义勇为是我国传统文化所弘扬的美德,是被社会所肯定的、赞扬的,我国法律也给予了肯定和保护。”曾文忠告诉记者,无论是现行有效的民法总则,还是未来即将生效的民法典,都可以看出法律是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甚至规定了受益人补偿制度,我国政府部门也有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相关意见。这些都是对见义勇为行为的正面引导,鼓励人们择善而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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