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窄乱用“人民”的名义?法院判决:假“人民食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人民食堂”注册商标。
山寨“人民食堂”。
挂有“人民食堂”招牌的餐馆,在成都大街小巷经常可以看到,但哪些是真的“人民食堂”,食客也许并不了解。
7月29日,成都高新法院对4起侵害商标权的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其中一起涉及成都著名川菜馆“人民食堂”的案件引发关注。“人民食堂”商标拥有者起诉成都多家冒用“人民食堂”名义开店的餐馆,要求相关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应损失。
四年前注册“人民食堂”
被多家餐馆擅自使用标识
2012年9月,王某注册成立了个体工商户“武侯区仁民食堂”,在成都市武侯区玉林东街16号创办“人民食堂”首店,经营以传统川菜为核心的民间特色菜。
此后,王某先后成立多个“人民食堂”直营店,并于2014年起,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人民食堂”商标。2016年12月14日,王某经核准成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文字商标的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包括备办宴席、餐厅、自助餐厅、快餐馆、餐馆、酒吧服务、茶馆、流动饮食供应、柜台出租、养老院等。
其间,王某持续通过电视台、网络平台等媒体公开宣传“人民食堂”餐饮品牌,并与多个主体签订“人民食堂”《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加盟者在特定区域使用“人民食堂”商标,加盟店经营地涵盖四川省内外。
由于生意火爆,带着各式前缀和后缀的“人民食堂”餐饮店开始出现在成都市场上。
2019年8月起,王某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对多家餐馆在其门头店招、菜单、餐具、室内装潢等物品上擅自公开使用“人民食堂”标识,以及在某些订餐平台上擅自以“人民食堂”名义对外销售菜品的行为进行固定,并发函要求相应经营者停止侵权。因双方未能就责任承担达成一致协商意见,王某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向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相应餐馆经营者停止使用“人民食堂”标识,每案索赔10万至15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成都高新法院审理后认为,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商标经核准注册,尚在有效期限内,王某作为该商标专用权人,其合法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法官告诉记者,该批案件中,数名被告在线下经营场所内、线上平台宣传中突出使用“人民食堂”标识,考虑到“人民食堂”商标的商誉及在中餐领域的品牌美誉度,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分,极易造成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和误认。
法院判决相应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侵权第14194361号“人民食堂”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并赔偿原告王某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
对于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承办法官表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确定方式有明确规定。该批案件中,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未能通过当事人举证予以确定。
法院根据权利人申请,依法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综合考虑查明侵权门店经营规模、时间,侵权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涉案商标的声誉、许可使用费数额及权利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判决相应餐馆的经营者停止侵权并赔偿2.5万-6万元不等的损失数额。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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